“GLO”集资诈骗案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公告及操作指南
上海浦东法院 2022-10-26 16:00 发表于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2019)沪0115执16124号案件(下称“GLO”案件),被执行人李国平、高宇龙、井明华。
由于该案涉及投资受损人多、地域广泛、收集核对信息工作量大,为了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投资受损人投资款、保障投资受损人合法权益,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现就“GLO”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
01
上线时间
“GLO”案件投资受损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开通运行。线上核对确认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02
特别注意
1.投资受损人损失金额确定标准:实际投入金额减去实际取出金额,本金、利息不做区分。
2.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通过“我是继承人”入口,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并耐心等待审核结果:(1)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2)继承人身份证明;(3)确认继承人的相关公证文书、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有多名继承人的,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需在平台上传确认继承人的相关凭证材料及其他全部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
3.集资参与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定居国(境)外等情况无法自行办理登记的,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通过“我是代理人”入口,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并耐心等待审核结果:(1)代理人身份证明;(2)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3)被代理人的委托书,委托权限需写明代为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名盖章。
4.被害人、继承人及代理人提交申请后,请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并根据审核要求补充材料,法院通常会每周审核一次。
5.鉴于本案尚有众多投资受损人无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请受损人之间相互通知,确保信息畅通,切勿错过线上确认期限。
6.线上填写、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需如实、全面、及时,不得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上海浦东法院依法发放执行款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未委托任何中介及个人以“GLO”案件名义收取费用,受损人需提高警惕,谨防被骗。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参考《灵魂发问N连击!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登记问题一文全解》。
03
登录入口
“GLO”案件需申报的投资受损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对确认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及确认:
入口一
关注“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诉讼服务”—“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入口二
关注“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入口三
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进入。
再次提醒:平台开通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7日,请在核对确认期限内合理安排确认时间,不心急,不扎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04
登录平台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目前只支持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请先行办理后再核对确认。
05
操作流程
韩某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化名韩波),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
辩护人田云云,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田云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李国平(另案处理)指使下,伙同高宇龙、井明华(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李国平实际控制的香港嘉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鑫公司”)及GLO平台的名义,通过各大媒体网站、QQ群等途径,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香港嘉鑫公司提供保本理财服务,接受客户委托代理操盘买卖黄金、外汇,并以承诺每月15%至20%收益为诱饵,骗取集资参与人与香港嘉鑫公司签订《保本理财合同》,并在GLO平台开设账户及将投资款项划至该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上述期间,被告人韩某某负责管理GLO平台操盘部的工作人员,通过制作虚假黄金、外汇交易订单,虚构香港嘉鑫公司代客保本理财并赚取高额收益的事实,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和支付服务费。嗣后,由井明华等人至各家银行ATM机频繁提现,消费等。经审计,已报案的130余名集资参与人与香港嘉鑫公司签订《保本理财合同》,其中129名集资参与人入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453万余元、出金3,324万余元、支付服务费152万余元,实际造成集资参与人余秋萍等人被骗资金共计4,281万余元。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李国平、高宇龙、井明华等人关闭网站、清理办公场所电脑等物品后逃逸。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同案关系人供述、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协议、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购房合同、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韩某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其自2016年8月至2017年初,在李国平的公司做后勤工作,主要负责开门、关门、采买办公用品;2017年6月底,GLO操盘部成立,其按照李国平的要求到操盘部工作,负责开门、关门、看着操盘手按照李国平的指令操作,直至2017年11月案发。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韩某某只是按照李国平的指示看管GLO操盘部,未参与其他工作,系从犯;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李国平(已判决)使用“赵德强”身份通过上海温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办注册新西兰公司“KINGSLAND&ASSOCIATESLIMITED”,并获批新西兰金融服务企业(FSP注册)。同年8月,李国平使用“赵经理”身份以“KINGSLAND&ASSOCIATESLIMITED”名义办理了在线支付业务,设立虚假境外外汇交易平台“GLO”。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李国平在其所设立的上述境外公司未取得境外政府颁布的做市商资质交易牌照的情况下,对外谎称GLO平台系境外合规的外汇交易平台,投资人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外汇、贵金属等大宗商品交易,并称其所控制的香港嘉鑫公司系GLO平台的总代理,投资人可以通过香港嘉鑫公司在平台开户入金,由香港嘉鑫公司代为操盘盈利,投资人的亏损由香港嘉鑫公司承担,诱骗多名投资人与香港嘉鑫公司签署《香港嘉鑫集团保本理财合同》等协议,并在GLO平台上开立账户投入资金,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被李国平控制、支配。期间,李国平通过财经网站、召开展会等方式对外宣传GLO平台的合规性、盈利性,在全国各地招募代理商、招揽投资人,使用“李斌”身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办事处接待投资人,并在山东潍坊市设立操盘部,雇佣操盘手进行虚假操盘,通过GLO平台募集资金共计1.27亿余元,其中,向涉案129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合计为7,453万余元,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款本金及收益合计为3,171万余元,余款4,281万余元被李国平等人实际骗取。所骗取的钱款大部分被李国平划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后提现、消费,用于支付公司办公场所租金、支付职员工资奖金、支付公司代办业务等费用,购买黄金、房产等。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李国平的安排下至山东潍坊市香港嘉鑫公司操盘部工作,在知晓李国平等人通过操控GLO平台交易数据制作虚假交易单据的情况下,在李国平的指使下,负责管理GLO平台操盘部的工作人员。被告人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经查,被告人韩某某参与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4,281万余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家人规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骆某某、杨某、王某的证言,协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丰付商户支付服务主协议》、丰付商户信息表、《丰付互联网在线支付服务协议》,沈阳迈答库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被告人李国平使用“赵德强”身份通过上海温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办注册新西兰公司“KINGSLAND&ASSOCIATESLIMITED”,并获批新西兰金融服务企业(FSP注册);同年8月,被告人李国平使用“赵经理”身份以“KINGSLAND&ASSOCIATESLIMITED”名义办理了在线支付业务,设立虚假境外外汇交易平台“GLO”。
2.证人唐某某、张某、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集资参与人余秋萍、王薇、潘艳等人的陈述,证实李国平设立的境外公司在未取得境外政府颁布的做市商资质交易牌照的情况下,对外谎称GLO平台系境外合规的外汇交易平台,投资人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外汇、贵金属等大宗商品交易,并称其所控制的香港嘉鑫公司系GLO平台的总代理,投资人可以通过香港嘉鑫公司在平台开户入金,由香港嘉鑫公司代为操盘盈利,投资人的亏损由香港嘉鑫公司承担,诱骗多名投资人与香港嘉鑫公司签署理财协议,并在GLO平台上开立账户投入资金,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被李国平控制、支配。期间,李国平通过网络平台、召开展会等方式对外宣传GLO平台的合规性、盈利性,在全国各地招募代理商、招揽投资人,使用“李斌”身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办事处接待投资人,并在山东潍坊市设立操盘部,雇佣操盘手进行虚假操盘。
3.同案关系人李国平、高宇龙、井明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在涉案公司的工作时间和任职情况。
4.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购房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代销协议,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参与骗取投资人钱款的金额及涉案资金去向。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韩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韩某某对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辩称,经查,被告人韩某某到案之初供述仅在涉案公司工作三个月,且只负责开门、关门以及看着公司的人干活;本院审理阶段,其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的供述避重就轻,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被告人韩某某虽主动至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玮
审 判 员 张 奕
人民陪审员 邹瑞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越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