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1车主加油”APP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2.6.28……【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6.28)……被告人林建伟,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小学文化,原系上海凌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俞忠诚,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大学文化,原系凌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证人邹的证言证实,其在凌旺公司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俞忠诚,凌旺公司包括其在内一共六个人,老板是林建伟、俞忠诚二人,他们是合伙人关系,公司的事情二人都是商量着决定,林建伟主要负责公司外部事务,只是偶尔来公司,俞忠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事务,每天都在公司,公司还有三名客服人员,分别是张、王、王。凌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51车主加油”APP平台办理加油卡充值服务,其平时的主要工作是司机和安排员工伙食等,另外碰到客户有差评等时,其会及时报告林建伟和俞忠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20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伟,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上海凌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旺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4月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翠翠,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忠诚,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凌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清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及辩护人张翠翠、董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作为凌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在该公司名下的“51车主加油”APP平台中充值,并承诺会将充值及返利金额按月返还至客户的加油卡内。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以上述方式向50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9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平台未兑付金额17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奉贤区XX局出具的线索移送书,工商资料,公告、部分订单信息、充值协议、充值转账记录,账本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俞忠诚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俞忠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俞忠诚系坦白,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伟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林建伟辩解其不是凌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从犯;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提出,相较被告人俞忠诚,被告人林建伟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较低,被告人林建伟不是实际控制人,且具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从他人处接手凌旺公司。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作为凌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并承诺会按月将充值及返利金额返还至加油卡内,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在该公司名下的“51车主加油”APP平台中充值。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以上述方式向500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900余万元,平台未兑付金额共计1700余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俞忠诚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工商资料证实,凌旺公司未取得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许可。
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凌旺公司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俞忠诚,凌旺公司包括其在内一共六个人,老板是林建伟、俞忠诚二人,他们是合伙人关系,公司的事情二人都是商量着决定,林建伟主要负责公司外部事务,只是偶尔来公司,俞忠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事务,每天都在公司,公司还有三名客服人员,分别是张某、王某1、王某3。凌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在“51车主加油”APP平台办理加油卡充值服务,其平时的主要工作是司机和安排员工伙食等,另外碰到客户有差评等时,其会及时报告林建伟和俞忠诚。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凌旺公司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俞忠诚,老板是林建伟、俞忠诚二人,公司的事情都是二人说了算,公司没有专门的财务,员工工资是林建伟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进行结算。其主要工作是电话客服,凌旺公司主要业务是在“51车主加油”APP等平台办理加油卡充值服务,在工作过程中碰到问题或者投诉等,其会报告林建伟、俞忠诚进行处理。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凌旺公司工作,该公司老板共二名,其中一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忠诚,另一名是“林总”,全名不了解,二人都是凌旺公司的负责人。其主要工作是电话客服,凌旺公司主要业务是在“51车主加油”APP平台办理加油卡充值服务。
5、证人王某2、江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通过“51车主加油”APP充值后无法得到兑付而遭受损失的事实。该事实另亦有奉贤区XX局出具的线索移送书、公告、部分订单信息、充值协议、充值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
6、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平台未兑付金额等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实,涉案资金的冻结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的身份情况。
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建伟的前科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到案的过程。
11、被告人俞忠诚的供述证实,其与林建伟均系凌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合伙接下凌旺公司,因林建伟有前科,由其担任凌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盈利二人对半分,其二人通过运营“51车主加油”APP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该事实另亦有账本照片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林建伟提出其系从犯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建伟不是凌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建伟、俞忠诚共同合伙经营凌旺公司,共同决定公司事务,收益对半分,仅在经营公司过程中管理事务上分工不同,故二被告人均系凌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林建伟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建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建伟系坦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建伟从公安至检察阶段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故对被告人林建伟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俞忠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忠诚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前科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秩序不受侵犯,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俞忠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杨 晔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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