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孟陈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2.9.26……【官方发布】当事人在运营销售生物质汽醇过程中,采取的运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让消费者缴纳3000元购买生物质汽醇成为会员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推荐他人按照奇偶次序获得900元、1200元两种推荐奖励;推销业绩奖励累计达到1.4万元即有资格成立分公司,并根据销售产品的销售额,获得0.5%-3%的扶持资金奖励。这种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2﹞18001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2-09-26
处罚内容一、没收违法所得1837778.00元;二、罚款1500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37778.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1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83.777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运营销售生物质汽醇过程中,采取的运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让消费者缴纳3000元购买生物质汽醇成为会员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推荐他人按照奇偶次序获得900元、1200元两种推荐奖励;推销业绩奖励累计达到1.4万元即有资格成立分公司,并根据销售产品的销售额,获得0.5%-3%的扶持资金奖励。
处罚依据这种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处罚机关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6MB2822403J
数据来源临沂市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6MB282240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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