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关于“爱孝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
武汉江汉法院 2022-09-20 19:58 发表于湖北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关于“爱孝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
关于“爱孝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鄂0103刑初1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对该案涉财产部分,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款已提存至“武汉市中星公证处江汉区法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专户”。为维护该案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该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
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3刑初1172号刑事判决书对“爱孝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确认的23名集资参与人。
信息登记时间
信息登记自2022年9月20日上午9 时起至10月19日18时止。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信息登记方式及流程
“爱孝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及款项发放系统为法院执行案款系统小程序,请各集资参与人务必关注武汉江汉法院公众号,通过公众号登陆法院执行案款系统小程序,输入本次案件的案件识别码【632115】,在小程序内进行线上操作登记,原则上不接受线下登记。
小程序入口:
小程序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信息登记核实系统—— 本人操作指南》(见文章最后)。需本人进行操作。
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手机号码、状态正常的一类卡借记卡(支持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16家银行)。
特别提示
1、“爱孝之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3 名集资参与人系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相关交易平台提取甄别,并经本院(2021)鄂 0103 刑初1172 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各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说明的要求,如实、认真进行登记,拍照上传的材料必须清晰。
2、各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 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登记、干扰他人登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登记期间如有问题,可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027-83567326、武汉市中星公证处027-85784832进行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30-17:00)。系统开放登记初期,咨询电话拨打可能较为集中,请耐心错峰拨打。
附: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信息登记
核实系统——本人操作指南
张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9004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高中文化,爱孝(武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红,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公诉刑诉〔2019〕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辉作为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虚假宣传爱孝(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仙桃市先后骗取220名老人的集资款6666000元,除返还的高额返利3688603元外,实际造成210名老年人损失2977397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辉犯集资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辉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辉不是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辉没有安排王某、郭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而且没有获利。张辉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张辉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张辉获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且当庭愿意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张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辉作为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虚假宣传爱孝(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仙桃市先后骗取220名老人的集资款6666000元,除返还的高额返利3688603元外,实际造成210名老年人损失297739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7年3月,被告人张辉安排其员工严某某到武汉市工商管理局办理了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017年5月24日,张辉出资2万元收购王某(已判刑)的保健品经销店,将王某带至江西省新余市邓某店中,由张辉以爱孝集团名义向店中老人讲授消费返利模式供王某学习。随后,张辉让王某在自己曾经经营的店中启动该模式,并到店中培训员工聂某、王某甲等人。5月26日,张辉将贺晖(其真名为刘颖,另案处理)介绍给王某,并让王某按照贺晖的安排去工作。刘颖遂化名贺晖告诉王某具体操作模式,即以发传单、送鸡蛋、面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听课,或者以1-5元的进店签到费为诱饵引诱老年人进店听课,或者让已经消费的老年人介绍其他老年人进店听课,送1260元(每天领2元)的转介绍费给介绍者,吸引大量不特定的老年人进店听课。店员向进店的老年人推荐投入1260元成为会员,送1份产品和省内两日游,并承诺每天返利5-8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2020元给老人。为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店员一边与老年人联络感情,一边按照刘颖提供的台词,谎称爱孝公司背景强大,老年人投资后有保证。为进一步打消老年人的顾虑,王某等人组织投资的老年人外出旅游,王某明知不存在爱孝集团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的爱孝集团的全国总经理(或华中地区的总经理等职),公司在全国有1000多家实体店,20多万会员,产业遍布国内外,骗取老年人进一步信任后增加投资。在取得一定数量老年人投资后,刘颖让王某通过培训员工、将已投单的老年人带出旅游、为老年人开生日庆祝会为其讲课的方式,推出五个会员品种:(1)投资6300元,送5份产品和1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30-4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15220元给老人;(2)投资12600元,送10份产品和2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60-8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31720元给老人;(3)投资25200元,送20份产品和1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120-18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64620元给老人;(4)投资31500元,送25份产品和1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150-20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79850元给老人。(5)投资63000元,送50份产品和1次国外游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300-40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159700元给老人。为了吸引老年人投资31500元和63000元,刘颖、王某等人又推出投资31500元,承诺每天返利304-404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162220元给老人,投资63000元,承诺每天返利从300-400元到每天返利474-634元再到613-816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从159700元到272940元再到326440元给老人,吸引大量已经投资的老人追加投资金额更高的投资。在吸引老年人大量投资的同时,提供或者附送价值低廉的商品给老年人,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张辉负责上述模式开发,刘颖负责财务和具体组织实施该模式,王某负责向老年人讲授上述模式,在武汉市汉口区、汉阳区、仙桃市、江西省新余市、高安市等地开设6家个体经营店。
2017年6月,刘颖收购郭晓峰(已判刑)的保健品经营店,安排王某到仙桃,培训郭晓峰及其员工龙泽姣等人的攻单技巧和方法,消除郭晓峰等人的顾虑,启动上述经营模式。王某为进店的老年人授课,动员老年人投资。郭晓峰对员工进行管理,每日将接单金额向刘颖汇报,并将收入转给刘颖。2017年9月,刘颖将姜某(已判刑)安排到仙桃店,协助郭某某管理,提升仙桃店的交单数量和金额。2018年初,姜某全面负责仙桃一店的日常管理工作。2018年3月,郭某某在贺辉安排下,在仙桃市五星宾馆附近新开仙桃二店。王某、郭某某、姜某从老年人的投单中分别按每单10元、15元、15元计算提成,并按上述模式经营至201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郭某某、姜某在仙桃店非法吸收220名老年人的资金6666000元,除返还的高额返利3688603元外,造成210名老年人实际损失2977397元。
2018年12月20日,民警在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同城广场D栋706室抓获被告人张辉,并扣押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1月4日,民警在刘颖的房间依法扣押了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物专用章一枚。
另查明,2018年12月20日,公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辉现金人民币14770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辉的亲属为其退赃101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5月,朱某某听仙桃爱孝人家二店宣传:交1260元公司产品即可成为会员,且每天可领5元宣传费,还可以每天领1元签到费,总共有五种消费形式。朱某某于2018年6月5日投了31500元,收到加盖了爱孝经理王某印章的31500元的收据。朱某某刚交款,该店就被公安机关查封,朱某某一直未拿过产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明谭某某总共投了20000元,爱孝人家送了床品四件套,领取签到费79元,宣传费和介绍费5986元,领取床品四件套一件。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刘某某觉得每天可以返钱,有利可图,遂多次共投了6000元。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胡某某总共投了94500元到爱孝人家,没有拿过产品,共领取了宣传费11523元,参加仙桃爱孝人家经营部的郭某某组织到武汉黄鹤楼一日游。
5.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明彭某某在爱孝人家投了4000元钱,爱孝人家送了三双鞋子,一袋绿豆。
6.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明邵某某总共投了12000元,已领取了3000多元钱。
7.被害人罗某某等人陈述内容与上基本一致。
8.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聂某到王某店里卖保健品。2017年5月,王某说店里引进了合作伙伴,转变经营模式。有一天晚上,张总来了,王某说张总就是合作伙伴,张总告诉我们消费返利模式,王某让我们上去读,读完后张总点评并告诉我们说话技巧。过了两天,张总又来点评我们。过了段时间,王某把我们带到汉街总部国际A座38楼,说是公司总部,也是晚上去的,是张总接待的我们,我们看了营业执照,公司叫爱孝公司,张总给我们介绍销售返利模式很厉害,让我们好好做。2017年8月后我没见过张总了,一直是贺总和王某在负责,2018年7月,贺总将客户清退后我就离开了。张总是贺总的领导,最早见的是张总,经营模式也是张总提出来的,看到张总安排贺总的工作。
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与聂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张总是王某的合作伙伴,张总说店子是他买的,并要我们记下新的销售模式,张总告诉王某怎么讲,后王某带我们去了一个办公场所,张总接待的我们,要我们好好干,并让王某在会议室前面把模式讲了一遍,张总点评王某讲的不好的地方。王某甲在店子里上班,让我讲经营模式我讲不好,到2017年10月我就离开了。从张总让我们背了之后杨汊湖店子就从只卖东西到收钱返钱、发签到费。
10.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一个自称是张亚梅的女子招自己做银行流水往来的统计工作,4000元/月,张亚梅称公司老总也姓张。3月27日,张总让严某某去工商为他办一个爱孝公司的注册登记,严某某同意后他把张亚梅的身份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交给严某某,上面张总已经写好了让严某某照抄的,严某某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张总叫张辉。张亚梅说她和张总是姐弟,还有一个胖女孩是张亚梅的女儿。
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身上的6张卡都是以其名字开户,张辉在使用,卡里的钱也是张辉的。张辉要张某甲存款、取款张某甲就去存款、取款,张某甲只是帮他临时保管。我们有三兄妹,张亚梅是张某甲的妹妹,张某甲是张辉的哥哥,张亚梅的女儿叫刘颖。卡里的存款是张辉给的现金让张某甲存的。刘颖跟着张辉做保健品生意。2018年6月的一天,张辉叫张某甲到江西新余找刘颖拿了一个行李箱回来。张辉让张某甲存了100多万元,都是张某甲到武汉后他给我的现金。共退给公安机关100.5万元。2017年6月,张辉转给张某甲账户上的二笔钱是在武汉帮张辉做了一些小事,他叫人转给张某甲的。他把张某甲带到汉街国际总部楼上,具体楼层记不住了,他租的地方在卖保健品,张某甲看公司叫爱孝公司,但他给张某甲看的执照却是张亚梅的。汉街国际总部最大的那间办公室是他的。
1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22日,何某某到汉街A座3802室应聘,贺辉和何某某谈的工资,何某某的工作被贺辉安排,向各店子送货。何某某接送过张总两次。车主为张亚梅。仙桃出事后,汉街总部就关门了,在徐东附近租了个地方。
1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杜某某是仙爱孝人家仙桃二店的员工,爱孝人家二店主要由郭某某讲解宣传,杜某某和刘某乙主要负责收钱、开票,收据上盖王某的私章,我们都还没有上一个月的班,所以没有领工资。
14.证人李某的的证言,证明5月19日,李某到大洪爱孝之家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发钱、记一下账。公司有个网站叫“看大海”,主要进行新会员注册,仙桃二店以h开头,后面加上会员姓名,密码是123456。公司的老板是王某,他平时在武汉。会员买一份1000元的单,就有一份敲敲乐等产品,加上省内二日游,其他的我不清楚。
1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在爱孝人家店上班,负责人是郭某某,他安排张某甲做销售。这里的产品有鞋子、消毒柜、按摩用的敲敲乐等,这些产品根本不值钱,1000元所买的产品只值100元或200元。张某甲结了三个月工资,总共结了约8000元工资。有10多个人找张某甲买的单,找张某甲买的最高消费产品是63000元,这个会员的名字叫付宝先。
1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刘某乙主要是帮公司给会员发放反馈款、签到款、介绍费,所发的钱都是店长郭某某给的。爱孝集团针对的大多数是老年人,所以会员购买产品多是现金支付,刘某乙没买过产品,但刘某乙母亲买过一份5000元的产品。
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在爱孝人家经营部一店工作,一店的店长是姜某,二店店长是郭某某。刘某主要操作电脑,刘某依据经营部工作人员交给刘某的客户资料及客户购买产品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并制作表格,而且还依照负责人王某的指令,将客户资料及购买产品的表格发至他指定的电子邮箱。刘某将客户购买产品的货款存刘某卡上后再转账给王某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具体金额以交易明细为准。刘某的银行卡,转账给对方的账号是姜某的卡。
1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朱某某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到郭某某文化宫三楼的爱康之家做销售卖灵芝保健品。后来生意不好回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到2017年6月郭某某又把朱某某喊到店子说改卖爱孝人家的产品。爱孝人家的负责人是王某,他教我们背一些固定的话术来销售产品,主要有四点:一是健康理疗免费做;二是保健品免费吃;三是特色旅游免费玩;四是消费养老还赚钱。朱某某自己也投了1万多块钱,没有领到钱。
19.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刘某丙是从5月8日到6月6日在爱孝人家上班,工资底薪是2300元,第一个月没有提成,第二个月提成是每单2元。刘某丙负责的一店198人发了回馈。
20.同案犯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6月贺辉安排王某到仙桃找郭某某宣讲新的经营模式。王某到仙桃文化宫三楼找到郭某某,要求将客户中购买了1000元产品客户通知到店,并且对到会人员每人发放5元的签到费。王某在仙桃呆了三天,每天都向客户发了签到费,并向客户介绍了1260元买一份产品便可成为会员,而且每天到店子就可以领5-8元的广告宣传费和5元的签到费。一个多月后,投钱的人越来越多,公司又推出了投6300元返15200元(给5份产品、省内4日游)、投12600元返3万多元(给10份产品,省外4日游),投31500元返12万元左右(给25份产品,省外双飞游)。后来还推出了投63000元钱返24万元左右(给50份产品,国外旅游)。产品来源一部分是原来卖保健品时的产品,另一部分是老人用过的产品感觉效果好,按要求买进的产品。王某的主要工作是讲师,按照贺辉的安排,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讲稿负责讲解经营模式,并自称是上海爱孝集团武汉区的总经理,介绍爱孝集团是个多元化的企业,只要出钱成为会员就有“保健产品免费吃,保健产品免费用、特色旅游免费玩、消费养老还赚钱”。上海爱孝集团总部根本不存在,王某也不是武汉区的总经理。王某以前是武汉一店、二店的店长,同时按照贺辉的安排管理一下仙桃的店子,也负责武汉三店的讲课。王某每月工资底薪5000元,另在上述四个店子每单提成10元。从2017年11月起,王某工资每月1万余元,2018年5月工资5万元。后来王某逐步不当店长了,专门负责新店经营模式的启动和发展会员的生日会、旅游的讲课宣传。贺辉是王某的总负责人。公司销售单表上都是销售收入的报表,没有当天销售产品的报表。贺辉称郭某某、姜某怕担责,2017年11月仙桃一店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
21.同案犯姜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7月,姜某被王某安排在武汉市鹦鹉路张总店子上班。9月份,王某就将姜某调到仙桃与郭某某一起上班,工资每月5000元,加每单提成20元。2018年初,郭某某申请市场开拓新店,姜某接手仙桃一店里的管理,负责每天晚上听员工汇报当天收单情况、备用金申领打算、费用开支情况等工作。刘某通过电子邮件将情况发给公司,公司按需转款到姜某建行卡上,姜某再将款转给刘某,一直经营到2018年6月7日被抓获。仙桃一店经营模式是开始1260元买一份产品,每天还可以返利5元,签到一天每人5元,后来签到费和返利少些。新店子为了发展客户,又在原1260元的基础上推出了6300元、12600元等几种消费模式。王某负责整个公司的市场销售,贺辉在公司管财务和后勤。公司组织老人外出旅游是为了让其相信返利,在原已投单的基础上好加单投入。进店老人根据投单意向每天可领取1元的签到费。2018年4月3日,姜某投单60000元,已领取22238余元的反馈。
22.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郭某某在仙桃城区文化宫三楼开店卖林芝孢子粉保健品,因3.15时称保健品夸大宣传后,店里基本没生意后广告转让。同年5月,贺辉到仙桃找到郭某某谈妥了转让店子事宜。6月初,王某以3万元收购郭某某店子的物品,办理了工商登记,并要求按顾客到店后可以领到1元的签到费。有五种消费形式:预存消费款1260元、欢乐款6300元、健康款12600元、慈和款31500元,和家欢款63000元等,即出1260元购买产品一份,可以每天再来店中领5元广告宣传费,通过一年多可领到2020元,如果介绍一名顾客可以领转介绍费1260元,但每天只能领2元的转介绍费,通过一年半时间将1260元领完。消费6300元,买5份产品,每天可以领取30-40元不等的广告宣传费,一直领到15220元止;消费12600元,买10份产品,每天可以领到60-80元不等的广告宣传费,一直领到31720元止;消费31500元,买25份产品,可以每天领150-200元不等的广告宣传费,一直领到79850元止;消费63000元,买50份产品,每天可以领取300-400元不等的广告宣传费,一直领到159700元止的模式经营。郭某某主要是管理收后的钱,每天或隔几天汇给公司,收款账户是张亚梅,每月工资5000元加提成。后来公司又推出6300元、12600元等档次。最后还推出交31500元可返150000元,交63000元可返300000元等。
2017年10月,姜某从武汉汉阳店来到仙桃与郭某某共同管理仙桃一店。2018年3月,贺辉安排郭某某在仙桃市五星宾馆附近开了二店,招聘几名员工后按一店的模式经营。郭某某负责的仙桃入会的人数约120人。二店刚开业时,郭某某以父亲郭柏才的名义交了1000元,已领取264元反馈。
23.邓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邓某经钟新明介绍跟着张总做一种经营模式,张总介绍经营模式是爱孝集团有酒店,来的人每天可以领签到费等,让邓某在新余做。邓某同意之后,张总就说让他安排的贺晖贺总具体在和邓某说。4月10日,贺晖到新余来和邓某见面,钟新明陪贺晖一起来做,邓某就同意在新余未爱孝集团做店长。邓某和贺晖租了一个店面,4月20日开业。5月份的一天,张总带王某到新余来,让我们把到会的老年人招到5楼由张总讲课。当天他讲了二、三场课,之后又接着讲了一天,内容就是邓某之后和店员一起讲的内容。
24.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胡某某经钟新明介绍,他的一个朋友有种新的经营模式,并介绍了这种模式,就是收老人1220元,每天返给老人钱,胡某某就同意了。后来钟新明和贺晖(后来知道叫刘颖)一起到胡某某这里,刘颖就把具体经营模式说了一下,并出了2万元给我。胡某某就开始在高安市做爱孝公司的店长,收的钱都交给了张亚梅、刘颖的账户了。到6月份,钟新明带胡某某到武汉,张总接我们吃饭,然后到楚河汉街的一栋楼38层,门口有爱孝公司的牌子,不知是谁介绍,接我们吃饭的张总是爱孝公司的张总,今天让我们看一下公司的实力,并叫王某、钟新明讲课,就是讲我们之后经营的模式,张总等他们讲完后,就说王某、钟新明哪些地方讲的好,哪些地方讲的不好。第二天,我们又到爱孝公司总部,当天晚上让我们讲课,张总还对我们讲课进行了点评。2018年7月,刘颖就没有给胡某某转钱了,直到2018年12月20日被抓获。
25.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与辩解,张辉没有参与爱孝(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王某跟着刘颖做事,张辉没有出资收购王某的店子。和王某出去过一次,去哪不记得。张辉没有讲过课。姜某跟着刘颖做事。住院记录、爱孝集团的印章不知道是谁放在张辉房间的。扣押的14万元都是张辉的,张某甲手上的卡不知道有多少钱,张辉还有一个笔名叫陶金。供认其名下有一辆奔驰车,辩解称没有房产。张亚梅是张辉姐姐,刘颖是张辉侄女。
26.(1)抓获经过,张辉于2018年12月20日在武汉同城广场D栋706室被民警抓获。民警于同日22时将张辉送至仙桃市看守所羁押。(2)出行轨迹查询,证明2017年5月24日张辉和王某从武汉到新余。
27.银行流水及办案说明,办案说明的内容为涉案银行卡流水细致分析,张亚梅的银行卡账户中有发放刘颖和张亚梅的工资、多次大额取现情况(2017年9月9日建行亚贸支行取现130万、2017年10月11日建行省直行取现50万、2017年11月14日建行百瑞景支行取现60万、2017年11月15日建行百瑞景支行取现40万),取现后张辉于2017年11月16日在建行武珞支行现存100万元,同月27日在重庆以101万元购买保时捷跑车;另有2017年5月19日支付2万元,武汉爱孝一店转让费,2017年6月1日支付1万元,武汉3店转让费,2017年7月6日支付3万元武汉3店转让费,2017年7月21日支付12500元,仙桃转让费;2017年5月29日支付王某1175元,备注为张总王某高安费用。刘颖的银行账户中2018年4月16日建行百瑞景支行取现100万、5月15日建行湖南支行取现200万元。
28.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内容为饶金波于2018年9月15日租赁同城广场D栋706室,饶金波的身份证系从张辉处扣押。
29.王某和张辉的微信聊天记录,张辉承诺王某及其员工的工资标准,并称会兑现,2017年5月18日,张辉给王某微信转账20000元,备注为转店资金。另有王某与张辉、贺辉(刘颖)的聊天记录在卷。
30.谅解书,陈尚荣、雷桂华、林中子、王普清、胡运武、李估林对犯罪嫌疑人一伙表示谅解。
31.一般缴款书(2018.12.28),收张某甲案件暂扣款125.27万元。
32.银行存取款头像比对,大额存、取款均系张亚梅、刘颖、张辉本人操作。
33.爱孝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爱孝公司为一人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张亚梅一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爱孝公司于2017年5月设立。
3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情况。
3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从张辉的住处同城广场D栋一单元706室搜查发现2枚爱孝公司合同专用章、刘颖和张辉的股权转让合同;16张银行卡,张辉的身份证及饶金波等5人的身份证;5个台式电脑的主机、5部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鄂AIE6xx黑色奔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车主是张辉、张辉与武汉恒信驰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订车协议、购车发票及小轿车(证实张辉于2017年9月26日购买一辆奔驰车)、张辉的驾驶证;从张某甲处扣押金沙泊案购房资料1袋(内有张亚梅身份证1张、购买发票、购房合同等)、车辆资料1袋(鄂AF5Sxx、鄂A1E7xx)、资料、移动硬盘3个、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买受人张亚梅)、鄂AN40xx购车资料1袋(张亚梅)及保单发票;从张某甲处扣押银行卡若干、现金14.77万、银行卡内钱款100.5万元、张某甲记录的2018年10月13日交取5万给辉,余19万;中取5万给辉,余23万;2018年10月13日建9.11.10上余84万(卡在张辉处)。
从刘颖的住处武昌复地东湖国际4期7-2-2001室搜查并扣押手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身份证、电话卡、笔记本、银行卡、股权转让合同、银行单据、备用金结算清单、护照、港澳通行证、他人的身份证、爱孝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
36.办案说明及工资表,证实民警对刘颖的房间进行搜查时,扣押了一个红色U盘,里面有爱孝总工资表,表中新余店、高安店的总工资、钟新明、谭晓清、张亚梅和刘颖的工资均与张辉案件卷宗第9卷张亚梅账户银行交易明细2017年6月逐项对应,且与银行交易明细备注栏记载相符。民警将该表出具给邓某、胡某某看时,二人均认可表中记载的内容。
37.企业基本信息、仙桃爱笑人家日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1份,证明其经营范围为家电、日用百货、五金电器,不涉及保健品。办案说明1份,证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爱孝商贸有限公司。微信聊天记录,王某与贺辉等人在拉单经营中的聊天内容,姜某与郭某某经营聊天内容。报销费用申请表2份、会员签到表、会员资料表各1份,证明拉单客户信息。爱孝宣传广告说明书1份,证明其拉人入会返利经营的模式。爱孝人家282名客户6月1日、2日、4日、5日的签到情况表。仙桃爱孝人家二店会员最低购单金额表1份。爱孝人家会员胡某某签订的会员章程1份,证明其会员级别,购买产品的金额。112名受害人收据共112份,证明涉案金额为346.61万元。
3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9.户籍信息,证明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变相吸收220名老年人的资金6666000元,造成210名老年人实际损失2977397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辉犯罪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方法实施犯罪及赃款去向等证据,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案人王某等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辉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适当,被告人张辉指使他人办理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收购王某的保健品经销店,开发投资返利运行模式,宣讲爱孝集团的经营模式,帮助王某等人启动骗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辉取得了被害人陈尚荣、雷桂华等6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的亲属为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辉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辉人民币147700元及退赃款1017000元予以收缴,发还给210名受害人,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文波
人民陪审员 顾冬菊
人民陪审员 余铁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昌 龙
张辉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刑终66号之二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辉,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爱孝(武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红,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辉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鄂9004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辉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辉不服,提出上诉。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4月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张辉作为爱孝(武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爱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虚假宣传武汉爱孝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仙桃市先后吸收220名老人的集资款6666000元,除返还的高额返利3688603元外,实际造成210名老年人损失297739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7年3月,被告人张辉安排其员工严某到武汉市工商管理局办理了武汉爱孝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017年5月24日,张辉出资2万元收购王某2(已判刑)的保健品经销店,将王某2带至江西省新余市邓某店中,由张辉以爱孝集团名义向店中老人讲授消费返利模式供王某2学习。随后,张辉让王某2在自己曾经经营的店中启动该模式,并到店中培训员工聂某、王某1等人。5月26日,张辉将刘颖(化名贺辉,另案处理)介绍给王某2,并让王某2按照刘颖的安排去工作。刘颖告诉王某2具体操作模式,即以发传单、送鸡蛋、面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听课,或者以1-5元的进店签到费为诱饵引诱老年人进店听课,或者让已经消费的老年人介绍其他老年人进店听课,送1260元(每天领2元)的转介绍费给介绍者,吸引大量不特定的老年人进店听课。店员向进店的老年人推荐投入1260元成为会员,送1份产品和省内两日游,并承诺每天返利5-8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2020元给老人。为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店员一边与老年人联络感情,一边按照刘颖提供的台词,谎称武汉爱孝公司背景强大,老年人投资后有保证。为进一步打消老年人的顾虑,王某2等人组织投资的老年人外出旅游,王某2在明知不存在爱孝集团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的爱孝集团的全国总经理(或华中地区的总经理等职),公司在全国有1000多家实体店,20多万会员,产业遍布国内外,骗取老年人进一步信任后增加投资。在取得一定数量老年人投资后,刘颖让王某2通过培训员工、将已投单的老年人带出旅游、为老年人开生日庆祝会为其讲课的方式,推出五个会员品种:(1)投资6300元,送5份产品和1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30-4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15220元给老人;(2)投资12600元,送10份产品和2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60-8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31720元给老人;(3)投资25200元,送20份产品和1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120-18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64620元给老人;(4)投资31500元,送25份产品和1次省外四日游等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150-20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79850元给老人。(5)投资63000元,送50份产品和1次国外游优惠,并承诺每天返利300-400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159700元给老人。为了吸引老年人投资31500元和63000元,刘颖、王某2等人又推出投资31500元,承诺每天返利304-404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162220元给老人,投资63000元,承诺每天返利从300-400元到每天返利474-634元再到613-816元,1年左右总共返利从159700元到272940元再到326440元给老人,吸引大量已经投资的老人追加投资金额更高的投资。在吸引老年人大量投资的同时,提供或者附送价值低廉的商品给老年人,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张辉负责上述模式开发,刘颖负责财务和具体组织实施该模式,王某2负责向老年人讲授上述模式,在武汉市汉口区、汉阳区、仙桃市、江西省新余市、高安市等地开设6家个体经营店。
2017年6月,刘颖收购郭某1(已判刑)的保健品经营店,安排王某2到仙桃,培训郭某1及其员工龙某等人的攻单技巧和方法,消除郭某1等人的顾虑,启动上述经营模式。王某2为进店的老年人授课,动员老年人投资。郭某1对员工进行管理,每日将接单金额向刘颖汇报,并将收入转给刘颖。2017年9月,刘颖将姜某(已判刑)安排到仙桃店,协助郭某2管理,提升仙桃店的交单数量和金额。2018年初,姜某全面负责仙桃一店的日常管理工作。2018年3月,郭某2在刘颖安排下,在仙桃市星宾馆附近新开仙桃二店。王某2、郭某2、姜某从老年人的投单中分别按每单10元、15元、15元计算提成,并按上述模式经营至201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2、郭某2、姜某在仙桃店非法吸收220名老年人的资金6666000元,除返还的高额返利3688603元外,造成210名老年人实际损失2977397元。
2018年12月20日,民警在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同城广场D栋706室抓获被告人张辉,并扣押武汉爱孝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1月4日,民警在刘颖的房间依法扣押了武汉爱孝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
另查明,2018年12月20日,公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辉现金人民币14770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辉的亲属为其退赃1017000元。
原审认为,张辉变相吸收220名老年人的资金6666000元,造成210名老年人实际损失2977397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犯罪对象主要为老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被告人张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方法实施犯罪及赃款去向等证据,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案人王某2等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辉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适当,被告人张辉指使他人办理武汉爱孝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收购王某2的保健品经销店,开发投资返利运行模式,宣讲爱孝集团的经营模式,帮助王某2等人启动骗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辉取得了被害人陈某、雷某等6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的亲属为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辉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辉人民币147700元及退赃款1017000元予以收缴,发还给210名受害人,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
上诉人张辉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辉不是武汉爱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有的公司及门店都是刘颖开设、管理、收款、调配人员,经营模式也是刘颖在其他地方上班学来的,因此刘颖才是实际控制人。张辉只是按照刘颖提供的文稿,帮忙培训员工。(二)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即便认为张辉是武汉爱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审对张辉判处的刑罚也明显超出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标准。请求二审对张辉改判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辩护人提出,张辉具有取得被害人陈某、雷某等6人谅解、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应对张辉从轻处罚,原审对张辉量刑过重。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辉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相关证据在一审开庭时已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二审审查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辉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辉指使他人办理武汉爱孝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通过收购王某2等人原有店铺,或开新店的方式,安排刘颖、王某2、邓某、胡某、姜某等人在武汉市汉口区、汉阳区、仙桃市、江西省新余市、高安市等地开设6家个体经营店,采取虚假宣传武汉爱孝公司经营状况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事实有证人王某2、邓某、胡某、姜某、聂某、王某1、严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王某2与张辉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从张辉住处搜查发现的武汉爱孝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等证据证实。相关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本案基本事实。上诉人张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辉伙同他人,采取虚假宣传武汉爱孝公司经营状况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在仙桃市变相吸收220名老年人的资金6666000元,造成210名老年人实际损失2977397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原审根据本案的涉案金额、被害人情况及人数、造成被害人损失数额等,并考虑张辉具有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对上诉人张辉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辉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辉伙同他人,采取虚假宣传武汉爱孝公司经营状况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在仙桃市变相吸收220名老年人的资金6666000元,造成210名老年人实际损失2977397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上诉人张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张辉的犯罪对象主要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张辉取得了被害人陈某、雷某等6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张辉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印 坤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陈国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联坤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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