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3刑初696号
发布时间:2022-11-23 17:37:22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303刑初696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诗雨、蒋俊、罗俊蔼、徐宁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2)粤0303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诗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蒋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罗俊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徐宁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各被害人交付案涉公司的相关藏品,返还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董诗雨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450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栾某森、王某艳、杨某福、秦某勋、汪某;被告人蒋俊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660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倪某生、郭某林、王某吉、钱某庆、黎某水、黄某华、高某海、刘某群、卢某珍;被告人罗俊蔼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154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陈某东、李某卫、黄某平、朱某、鲍某战;被告人徐宁静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50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滕某波、章某学(具体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凌助理,0755-22327917
附:被害人损失赔偿比例计算依据(统计截止至2022年11月21日)
被告人 | 被害人 | 损失金额(退赔比例依据) |
董诗雨(总金额34500元) | 栾某森 | 80000元 |
王某艳 | 120000元 | |
杨某福 | 15000元 | |
秦某勋 | 20000元 | |
汪 某 | 30000元 | |
蒋俊(总金额36600元) | 倪某生 | 15000元 |
郭某林 | 5000元 | |
王某吉 | 60000元 | |
钱某庆 | 11000元 | |
黎某水 | 15000元 | |
黄某华 | 10000元 | |
高某海 | 20000元 | |
刘某群 | 30000元 | |
卢某珍 | 20000元 | |
罗俊蔼(总金额31540元) | 陈某东 | 65200元 |
李某卫 | 10000元 | |
黄某平 | 20200元 | |
朱 某 | 20000元 | |
鲍某战 | 20000元 | |
徐宁静(总金额3500元) | 滕某波 | 20000元 |
章某学 | 15000元 |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