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蔡文建)非法集资案 2023.2.17……【资金清退】涉案资金兑付登记
兑付对象:已在公安机关报案且在审计报告中登记的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
兑付方式:本次登记公告结束后以银行转账方式集中兑付。
附:【法院判决书】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姓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9.7)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蔡文建(已判刑)担任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秀任经理以来,夏邑县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以月息一分、一分二厘、一分五厘等不同的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将存款借给他人或者自行在天津市、西宁市、郑州市等地投资,造成不能给储户兑付本息的后果。截至2015年5月1日,还有1100余人的存款2亿余元不能兑付。

商丘一地发布非法集资涉案资金兑付登记公告
商丘日报 2023-02-17 10:24 发表于河南

关于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涉案资金兑付登记的公告

夏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商丘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商处非领〔2012〕1号)、《商丘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商处非办〔2016〕45号)有关规定,依据非法集资案件“三统两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置原则,以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现将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涉案资金兑付方案予以公告。

一、兑付对象:

已在公安机关报案且在审计报告中登记的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

二、公告时间:

1.期限:自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夏邑县东环路与一环路交叉口北20米路西尚客优酒店会议室。

联系方式:0370-6555977

四、所需材料:

1.集资参与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集资参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复印件、集资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集资参与人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村委、居委会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受兑付人提供能正常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夏邑支行银行卡号。

五、兑付政策:

1.依法依规,按照司法审计结果以息抵本、按人核算、按比例兑付。

2.以司法审计的账面集资款额,扣除已得本金和利息后的受损金额认定为应予兑付的金额。

3.对司法审计结果有疑议者,应在登记期内提出,交处置组处置,过期不予受理。

六、兑付方式:

本次登记公告结束后以银行转账方式集中兑付。

七、其他事项:

1.前来登记人员请自觉佩戴口罩,自觉按次序排队。

2.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处置工作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如有其他意见或建议可书面向处置工作组提出。

4.公告之日起,请相互转告,逾期登记不确认者视为放弃权利,后果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擅自伪造冒领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特此公告

夏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26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夏邑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构留,同年4月2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2018年8月20日分别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指定辩护人刘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文建(已判刑)自2011年6月担任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秀(在逃)任经理以来,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夏邑县建设路南段东侧以月息一分、一分二厘、一分五厘等不同的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将存款借给他人或者自行在天津市、西宁市、郑州市等地投资,不能给储户兑付本息,截至2015年5月1日,还有1100余人的存款2亿余元不能兑付。张某是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自2011年以来,张某通过接待、介绍、宣传等方式协助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840余万元,从中获利5万余元,退回53768元。尚未兑付存款178.7640元,其中本人存款20万元、直系近亲属44万元。
为支持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2、刑事判决书;3、抓捕证明;4、17名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5、张某书写姓名和数字笔迹;6、理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案件投资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承诺函、收款凭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银行卡复印件、委托协议;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交款单、河南金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书、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兑付人员情况统计表;8、证人证言;9、被害人陈述;10、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建议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在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有存款20万元、直系亲属存款44万元。在作为业务员期间并没有认识到是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将获利53768元足额退回;4、被告人在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5、被告人取得部分存户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6、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6月蔡文建(已判刑)担任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秀(在逃)任经理以来,夏邑县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以月息一分、一分二厘、一分五厘等不同的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将存款借给他人或者自行在天津市、西宁市、郑州市等地投资,造成不能给储户兑付本息的后果。截至2015年5月1日,还有1100余人的存款2亿余元不能兑付。张某是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2011年3月至2014年11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金额817.4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户籍信息。证明张某的出生时间和住址,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前科查询证明、(2018)豫1481刑初1020号、(2019)豫14刑终25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蔡文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蔡文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抓捕证明。证明2016年3月24日夏邑县公安局民警在夏邑县怡人宾馆将张某抓获。
4、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案件投资人登记表、承诺函、收款凭证、银行客户交易查询、银行卡复印件、委托协议等。证明投资人班宜孟、靳某、李玉美、张某1、刘清华、孙某1、张某2、张宁、冉文松、刘某、付玉玲、刘玉兰、魏海峰、皮某、常某的基本信息及投资详情。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交款单。证明张某退回理财奖53768元。
6、河南金信联合会计律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书。证明2015年7月2日,夏邑县公安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务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账薄、凭证记录显示,其公司业务员张某自2011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共吸收集资存款193笔,累计金额15,576.600.00元,提成金额58.888.00元。其中含续存5,482.000.00元、本人存款及续存940,000.00元、借款人和用款人一对一借款1,340.000元。
7、夏邑县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兑付人员情况统计表。证明未兑付人员有班宜孟、常某、付玉玲、韩某、冀丽丽、靳某、李玉美、刘某、刘清华、刘玉兰、皮某、冉文松、孙某1、孙某2、魏海峰、张某1、张宁、张某、张某3,未兑付金额为1787640元。
8、谅解书。证明张某3等17名被害人根据电视宣传,在夏邑县财信投资担保公司存钱,并非业务员张某上门拉拢存钱。经了解,张某本人以及家人、亲属的钱也都存在其中,其家人在此事件中也遭受巨大损失。张某有悔罪表现,已得到应得教训,被害人不希望继续造成新的悲剧,愿意原谅张某。
9、同案犯蔡文建、郭长秀供述。证明蔡文建是河南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郭长秀是会计。蔡文建持有70%的股份,郭长秀持30%的股份。该公司吸收存款两个亿左右,涉及客户1千多户,公司组成人员有蔡文建、夏岗、郭长秀、何春芝、张某、彭雷振、王伟、黄楠、梁岩、班盼、苏迪、张红宾,其中张某负责前台接待工作和前台存款业务。除了正常的工资之外,每人年底大概有两千元的奖金,没有分红。另证明该组成人员和投资项目情况。
10、证人常某证言。我在街上看到财信公司的宣传单,介绍该公司是县政府和河南信息化厅批准的夏邑县唯一一家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该公司法人蔡文建是全国优秀民事调解员等内容。我到财信公司是张某接待的我,给我介绍的公司情况、内容和宣传单上一样,还说在该公司存款绝对有保障,没有任何风险,我就开始在该公司存款。第一次存款12万元,月息1分,每三个月结一次利息。后感觉可靠,又陆续存几笔款,具体几笔记不清了。第一笔存款12万元到期续存一次,存过一次三万元的,最后三笔是2014年11月17日存款3万元、2014年8月1日存款1万元、2014年12月16日存款1万元。最后一笔存款没存几天公司就出事了,到期的存款不能按规定兑付。期间还将我女儿常东梅的钱以我爱人刘玉兰的名字存款26万元,到期后未能兑付。还介绍我弟弟常贯礼存款15万元,到期取出来了。我与张某无特殊关系,第一次存款是他负责接待我,之后比较熟了,我对张某说如果公司有情况及时通知我,但联系不多。2011年开始在财信公司存款,目前还有我三笔存款5万元,到期后未能兑付。
11、证人刘某证言。我从2013年3月份经我的表亲张某介绍在夏邑县财信公司存款。张某说蔡文建实力大,在夏邑县是出名人物,还让我看一本大书,上面有蔡文建签的名字,还说这个公司是夏邑县人民政府唯一批准的担保公司,我就放心的把钱放在财信公司了。第一笔2万元到期后,公司及时兑付本息,就接着往下存了,一共存三笔,前两笔本息已经领了,第三笔的10万元在公司,是我和崔慧的钱,以我的名字存的,到期未能兑付。这10万元以前存款利率月息是1.2分,最后一笔存半年期限,月息1.5分。
12、证人徐某证言。大概2013年6月份,我在电视上看到财信公司的广告,是夏邑县政府审批的唯一一家正规理财公司,公司老板蔡文建是夏邑县政协委员。感觉把钱存入该公司理财比较可靠,我就到公司问情况。在公司大厅碰到张某,他给我介绍公司的情况,我感觉很可靠,当时就在隔壁邮政储蓄银行取9万元现金,张某帮我办理了存款手续。这笔存款到期后我又加1万元,存了10万元。隔一段时间又存10万元。第一个10万元到期后由于急用钱就取走了;第二个10万元到期后续存一次,到期再去取钱,公司已经出事了,无钱还我。每一次存款都是张某办理的手续。目前我在该公司还有10万元到期后未能兑付。
13、证人孙某1证言。我儿媳孟慧丽说她朋友张某在财信公司上班,公司利息比银行高,我就到财信公司找到张某。当时看到该公司有政府和省部门的批准,都在墙上挂着,我相信是一家正规公司。又在公司遇见郭长秀,他向我介绍了公司情况,我就打算在该公司存款。第一笔是2013年8月我和张某一起存的,他帮我办理的存款手续,之后我都是直接到公司存的,总共存款20万元,月息1分,最后一次存款承诺月息1.3分,但没有兑现。
14、证人张某1证言。我家在政府路和东光街路口做生意,经常在电视上看到财信公司的广告,而且财信公司的宣传车经常在门口过,存款利息高,广告语是“有钱存财信,十年翻三倍”,宣传说财信公司是政府正式批准的。我看到宣传后自愿去存款,因我娘家侄子张某在财信公司上班,我去存款时他帮我办理的存款手续。2014年5月份同时存两笔,一笔15万元,存期3个月,一笔存款10万元,存期6个月。到期后我取走15万元,10万元继续存入该公司。存款利息开始是月息1.3分,后来续存的那一笔,月息1.5分,但没有兑现。
15、证人靳某证言。我和财信公司业务员张某的嫂子皮某一起在帝皇时代名城售楼处上班,闲聊时说到皮某和几个同事都在财信公司存着钱,而且每月都在正常返还利息,我以前就看过财信公司宣传存款的广告,说是政府支持的,想着我同事都在里面存款,还有同事的亲戚在财信公司当业务员,我觉得可信,就直接到财信公司前台找到张某,他领我去存的款。2014年10月10日存款10万元,存期6个月,到期后未兑付。存款利率月息为1.5分。
16、证人孙某2证言。夏邑县财信公司业务员张某的姑姑和我爱人孟慧丽都在联通公司上班,因此认识了张某。张某介绍说在财信公司存款比在银行存款利息高,他在里面上班,有啥事能提前知道,非常靠谱,并说他也在财信存钱了。我想他都在里面存钱,还在里面上班,他说让我存款了,不存款见面也不好说话,就在张某的带领下到财信公司存款。他给我开一张存款凭证,给我一本财信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宝典。2014年7月17日存10万元,月息为1.3分,存期为6个月,到期后未兑付。
17、证人皮某证言。我们平时在电视上经常看到财信公司及老板蔡文建的情况,财信公司又是政府批准的,认为钱存在财信公司放心,再者我弟弟张某又在财信上班,如果公司有问题或中间出现问题能及时知道,所以让他帮助办理的存款手续。平时也问张某公司情况,张某也说这家公司是政府唯一批准的公司,蔡文建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以就将钱存入该公司了。我母亲李玉美的钱也是经过我存入该公司的,原来是以我丈夫张国良的名字存的,后来转成我的名字,具体几笔钱记不清了,现在以我的名字存13万元到期未能兑付,我母亲李玉美的名字存21万元,到期未兑付。以前月息是1分,最后一笔存的是半年期限,月息1.3分,还没有领过利息。
18、证人韩某证言。我和同事皮某经常去长寿广场玩,看见广场大屏幕上播放关于财信公司存款的广告,皮某说她在财信公司存的钱,几年了,利息比银行高,她弟弟张某在里面上班,有啥事也能提前通知。我当时想着和皮某关系不错,她在里面存钱了,她弟弟还在里面上班,肯定保险,后来我直接去财信公司找张某,他接待的我。2013年7月26日存8万元,存期6个月,这笔款到期后我取出来了;2014年2月8日存9万元,存期6个月,到期后我又直接给张某7000元;2014年8月8日存够10万元,共三笔存款10万元,现在有10万元到期后未兑付。
19、证人张某2证言。张某刚开始在财信公司当业务员的时候,他父亲张东峰让我把钱存财信公司,他说利息比银行高点,当时我没钱,就没存。过三四年,手里有点闲钱,看着周围人都在财信公司存款收益,再加上又看到电视上财信公司的广告,觉得还有熟人在里边上班,就去找张某把钱存在财信公司里。2014年9月23日存款2万元,到期后未兑付,利率月息为1分。
20、证人张某3证言。我和财信公司业务员张某是同乡,住邻居。在一起闲聊的时候,我问张某在财信公司存款咋样,是否保险,利息如何,他说存款保险,利息也比银行的高,有啥风吹草动的也能提前给我说。我以前在电视上看过财信公司的宣传广告,又有熟人张某在那里上班,挺可信的。2014年12月17日我去存款,是张某接待的我,存款107640元,存期为12个月,利率月息为1.5分。到现在未兑付。
21、被告人张某供述。2009年10月份,蔡文建的夏邑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人员,我应聘到该公司,一直干到2014年底公司倒闭,人员解散,我离开公司。公司老总是蔡文建,经理是郭长秀,同时兼任公司现金会计,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公司员工有彭蕾振(兼任公司会计,只管账目)、何春芝、王伟、苏楠、梁岩、班盼、张红宾、苏迪、王丹丹和我等。当时我是外勤,负责办理房产评估、抵押、合同公证等。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吸引客户主动向公司存款,公司员工和其他兼职业务员向他人介绍拉拢客户向公司存款。我月工资2000元,还有200元外勤补助,公司存款奖金标准是2013年之前每介绍存款1万元,存期3个月,给奖金30元,累计计算,2013年之后减半。我没有介绍过他人来公司存款,但我在该公司上班多年,有亲戚、朋友奔着我来公司存款,我负责接待。我把公司存款政策向他们讲解清楚,他们根据个人意愿存款,愿意存款的,公司按标准发给我理财奖金。其中我共计接待客户存款300万元左右,领取理财奖金5万元左右。对财信公司账目统计我接待客户的存款有异议,有客户续存业务:(1)其中班艳萍、常某、陈继权、付玉玲、韩某、冀丽丽等27人累计续存487.7万元;(2)我个人存款18笔,累计94万元;(3)有部分存款客户我不认识,其中徐艳华4万元、张雪云5万元,共计9万元;(4)张某2的两笔款,其中2013年3月1日存款10万元、2013年5月31日存款12万元,因为张某2从来没有存过如此大额的钱。到期后未能兑付的有100万元左右,有皮某、李玉美、徐某、张某3、张某2、刘某、冀丽丽、刘清华、孙某1、魏海峰、孙某2等人。我的理财奖已经退到公安局。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退回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未追回款项,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姬 瑛
人民陪审员  刘伟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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