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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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区犯罪嫌疑人程某、杨某某等一百余人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23.8.23……【警方通告】2022年6月,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破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程某、杨某某等一百余人,打掉在重庆市内注册成立“重庆膳体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同膳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以网络销售减肥产品为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销售一款名为“膳体纤”的减肥代餐食品,再针对购买该产品的顾客,以电话销售的方式将价格低廉的普通食品谎称为具有溶脂、排脂等功效的减肥产品对外高价出售。该犯罪集团从2020年开始作案,产品从位于重庆的仓库通过快递发货。
➤特向社会广泛征集案源,同时主动做好退赔登记。登记日期: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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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浙江省杭州市周渝恒等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涉案公司为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源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极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放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冰泽公司”“源黛公司”“极橙公司”“放彩公司”案) 2023.8.23……【资金清退】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本次清退金额为人民币1619067.99元。根据清退金额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时间:2023年8月23日。法院已在工商银行为被害人开设电子账户,清退资金将汇入该账户。
➤附:【法院判决书】2018.11.3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姚月玲、郑守、叶涛、黄蓉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3.1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赵啼清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5.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周渝恒、曹立涛、朱胜光、陈斌、李扁俊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年4月,被告人周渝恒、曹立涛、朱胜光、陈斌共同出资,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成立杭州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泽公司),从事淘宝代运营相关业务,其中周渝恒、曹立涛、朱胜光各占24%的股份,陈斌占28%的股份。朱胜光、陈斌主管销售部,周渝恒、曹立涛主管客服部。同时,周渝恒还主管财务部。周渝恒、曹立涛、朱胜光、陈斌等人以冰泽公司为平台,在明知冰泽公司既无自产货源和固定合作货源,又无相应运作能力代运营大量淘宝店铺的情况下,仍从社会上招募销售人员,通过发放公司统一制作的“话术”等方式培训销售人员,要求销售人员谎称无需被害人实际经营仅需支付价格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套餐服务费即可获得高交易量、高等级信誉的淘宝店铺,并向被害人承诺淘宝店铺达到一定的交易量即可一次性返还套餐对应的服务费用,从而骗取被害人签订服务合同并交纳服务费用。在被害人交纳服务费用后,冰泽公司并未向被害人实质提供所承诺的全部服务,仅代为开设淘宝店铺、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套用批发市场数据进行货物上架、“自买自卖”完成少量虚假交易,而后对淘宝店铺即不再进行运营,致使在合同服务期限内不可能达到约定的交易数量和淘宝店铺等级要求。在被害人对公司的信誉提升和推广能力提出质疑时,销售人员即以合同等级太低为由,诱使被害人进一步交纳服务费用升级服务套餐。但冰泽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真实服务和经营。2016年10月,因网上投诉太多、公司信誉降低等原因,周渝恒、曹立涛、朱胜光、陈斌遂变更公司地址,利用杭州放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放彩公司)的名义继续进行淘宝代运营业务,从而骗取被害人交纳服务费用。当月,朱胜光、陈斌出资成立杭州极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周渝恒、曹立涛、李扁俊出资成立杭州源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黛公司),其中周渝恒、曹立涛各占35%的股份,李扁俊占30%的股份。上述公司的经营内容、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均与冰泽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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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包月、魏建婷涉嫌诈骗罪案 2022.1.21……【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包月,女,1992年出生。被告人魏建婷,女,1998年出生。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月、魏建婷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包月为了骗取魏建婷钱财,以给魏建婷介绍对象为由将自己另一个微信昵称更改为“邢思晨”后推荐给魏建婷。被告人包月利用“邢思晨”的名义与魏建婷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自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以各种理由骗取魏建婷骗共计117851.2元。
2019年,呼某某以35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东乌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约定5万元的尾款办理网签时结清。后被告人包月、魏建婷以办理房屋网签为由联系呼某某让其支付剩余的房款5万元及1.2万元的房屋税款。随后二人将骗取的6.2万元进行分赃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包月、魏建婷主动联系刘某某谎称帮忙出售其位于东乌旗xx镇xx小区地下xx号车库,将刘某某车库钥匙骗到手后伪造买卖协议、收据等虚构了该车库买主为魏建婷,以9.5万元的价格将xx号车库出售给xx镇居民额某某,后二人将骗取的钱款分赃后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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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青海西宁市城西区晁阳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2023.6.21……【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晁阳,男,1995年出生,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晁阳先后从三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四辆汽车用于质押或转卖,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满足个人花销、偿还汽车租赁费用等。2023年2月19日,被告人晁阳在被害人孔某某的要求下报警到案。
一、2022年12月11日,被告人晁阳从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租赁一辆尼桑轩逸牌汽车(青A1xxxx),租赁合同显示租期至2023年2月20日。晁阳于2022年12月12日购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抵押给甘某某,所得钱款均被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市场价格为62000元。
二、2023年1月7日,被告人晁阳从上海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租赁一辆丰田荣放牌汽车(青A7xxxx),租赁合同显示租期至2023年2月19日,后被告人晁阳购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于2023年1月10日质押给柴某某,所得钱款均被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市场价格为123000元。
三、2023年1月14日,被告人晁阳从青海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丰田兰德酷路泽牌汽车(青A8xxxx),租赁合同显示租期至2023年2月19日。晁阳于2023年1月14日购买伪造的证件于当日将该车转让给贾某某,所得钱款均被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市场价格为3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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