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非法集资
-
密码保护:江西萍乡市安源区刘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4.1.9 ☑法院通告
关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正在审理当中。检察机关指控,刘磊是萍乡信中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萍乡信中众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萍乡信中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在未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上述三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之后,刘磊将资金用于转借给章勇等人、支付公司日常开支、兑付集资人本息。
司法鉴定报告反映,部分向刘磊公司(包括刘磊设立用于放贷的萍乡信中众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果营业部、萍乡市安源区信中贸易商行)借款的人员至今未清偿借款。故此,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通知未清偿借款的人员即日起15日内前来本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于 非法集资 -
密码保护:盛世天颐上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4.1.11 ☑资金清退
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2021)沪0101执1588号执行案件。盛世天颐上海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至2018年8月15日间,公开宣传“颐乐通”理财产品,吸引集资参与人签订《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旅居养生养老综合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等合同,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盛世天颐”案件)。
在核对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止。
➤附:☑法院判决书
2020.10.28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高小波、王某某、王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12.3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朱某、水某某、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 非法集资 -
密码保护:上海咏福投资周之锋集资诈骗案 2024.1.11 ☑法院发布
➤2024年1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之锋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之锋系上海咏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咏福公司推出“福盈1号”“福盈2号”等基金产品,并设立线下门店,采用虚假宣传、虚构资金用途等方式,以投资莱芜汇票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票栈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为名,承诺6.5%-9.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周之锋还于2019年11月采用上述方法,以汇票栈公司的名义,承诺不低于13%的年化收益率向上海尚秋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募集资金。至2020年1月,共计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3.7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累计兑付投资人本息22.07亿余元,造成20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12.04亿余元。
➤☑资金清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于审理阶段提前上线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请投资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平台上线时间:2024年1月11日14时。“咏福系”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将持续开放,目前并无截止日期,如遇登录拥挤情况,请错峰登录。—
于 非法集资 -
密码保护:福建宁德市屏南县叶丽会案(组织民间标会) 2024.1.9 ☑资金清退
领取执行案款
本院在执行案款发放过程中,根据案件卷宗记载的联系方式或者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部分案涉当事人或相关领款人(62人)无法联系,经本院通知至今尚未前来领取案款。现将领款人姓名(名称)、案号、案款数额公告如下,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本院执行局(宁德市屏南县公园路91号)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前往本院领取的,将依法公证提存执行款,因公证提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领款人自行负担,并从领款金额中予以先行扣除。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详见下发条目。
➤附:☑法院判决书
2017.12.15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叶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 非法集资 -
密码保护: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张恒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4.1.8 ☑资金清退
关于张恒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受损参与人信息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资金清退工作。
➤本次清退自2024年1月23日开始。本次清退资金共3084627.25元。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开立电子存单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
➤附:☑法院判决书
2020.8.2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张恒、沈泽伟、程家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9.28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庞春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于 非法集资 -
密码保护:沈阳市圣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暨齐志广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简称“圣藏阁”案) 2024.1.8 ☑资金清退
进行集资受害人登记。从2024年1月8日起至2024年2月8日起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南侧信访接待室进行现场申报。
➤逾期未申报,对集资款予以提存。集资申报人应仔细核对申报的信息,如信息申报错误后果自负;现场登记如当天登记人数过多,集资人需在接待室外等候,按照进场先后顺序登记。
➤附:☑法院判决书
2021.3.22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邢某、张某2、陈某2、史某、张某3、张某5、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郑朝功(未在案)、金春晓(另案处理)经预谋,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号606室,成立沈阳卓越典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典藏公司”),招募李振国、李晨晨、王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参进行非法集资。“卓越典藏公司”先后在长春市、哈尔滨市、沈阳市、唐山市等地设立13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其中,包括长春市天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藏阁公司”)、长春市木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藏阁公司”)、沈阳市易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藏阁公司”)、沈阳市众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藏阁公司”)、沈阳市圣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藏阁公司”)、大连市水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藏阁公司”)、大连市炎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藏阁公司”)、哈尔滨市金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藏阁公司”)、哈尔滨市垚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藏阁公司”)、唐山市元藏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藏阁公司”)。各下属公司在“卓越典藏公司”的管理下统一开展工作,资金由“卓越典藏公司”统一安排调配。“卓越典藏公司”设有邀约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各地下属公司也相应设立了多个部门,各部门人员按照总公司部门职能分工,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各下属公司邀约部员工在接受专门诱骗客户的“话术”培训后,通过拨打公司财务部购买的公民电话号码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称到公司可免费参观了解收藏品、免费领取礼品。不特定社会公众被吸引至公司后,经过专门诱骗客户“话术”培训的销售人员,将向其许诺藏品有收藏价值,能获得高额回报,并虚构在一定期限后公司会高于市场价回购或者帮助拍卖,诱骗集资参与人特别是中老年集资参与人购买钱币、字画等藏品,给集资参与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各下属公司在骗取集资参与人钱款后,将款项统一上交到“卓越典藏公司”。
“卓越典藏公司”根据下属公司的业务情况,依据工作人员的职位分工不同,按规定标准发放工资及提成。其中,店长按照“底薪+提成(按所在下属公司纯利润的10%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市场部销售经理按照“底薪+提成(按所经手业绩的5%计算)+部门提成(按部门所有员工业绩5‰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销售业务员按照“底薪+提成(按所经手业绩的5%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邀约部经理按照“底薪+提成(按部门人员成功邀约人数×1元计算)”的方式获得收入;财务人员按照“底薪”的方式获得收入。另查明,“卓越典藏公司”及其各下属公司自成立以来除以许诺帮助安排拍卖、高价回购方式出售藏品外,无其他合法经营行为。
“金藏阁公司”营业地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金爵万象一期三号楼911室,该公司通过招募方式吸纳被告人王某2、孙某、邢某、吕某、王某3、张某2、陈某2、张某3、张某5、苗某、史某、马某等人参与犯罪活动。2018年5月,邢某受金春晓指派作为“金藏阁公司”的店长管理公司业务,招聘并培训业务员,以参观领取免费礼品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到店后,以销售航天钞为前提,进一步推销字画等“藏品”,虚构其升值空间,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期间,邢某担任店长,王某2担任总经理,孙某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销售等工作;吕某担任市场部经理,张某2担任维护部经理,张某3、张某5、苗某、王某3等人担任销售员,从事销售工作;陈某2担任邀约部经理,从事管理并监督邀约员的邀约工作;史某担任公司财务人员,从事邀约电话号码的购买、公司人员工资提成核算等工作;马某担任维护部员工,从事销售工作。—
于 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