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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上海歌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光集资诈骗案 2022.10.21……【法院判决】被告人蔡国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桐乡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歌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被告人蔡国光在担任A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其经营的B公司受委托承担福某、祇园禅寺及玫瑰星城建设工程的名义,虚构或者夸大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采用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募集的资金仅少部分用于所宣传的项目,致使被害人资金无法返还。经查,至2021年5月,被告人蔡国光以A公司的名义实际骗取数百余人集资款共计1.03亿余元。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蔡国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蔡国光供称:A公司于2013年在上海注册成立,其于2014年6月左右收购这家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层。收购过来之后公司就先后在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XX办公室,经营理财业务;2016年4月,公司开始在上址开设门店,一直经营到2018年6月底,该门店与市区的门店同时结束经营;其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为挂名法人,股东登记的是沈某和计某,计某是公司总经理,其参与组建A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所有人事、后勤工作,计某是拿分红的,但因为没有盈利,所以实际未分到;P2P业务的负责人几经更换,刘某于2016年10月开始至2018年6月底担任公司P2P的负责人,负责所有的业务,包括市区的门店,刘是全面负责业务的,不拿提成,他和计某都是高管,有利润了才有分红,但实际没有拿到过;P2P的业务负责人是奚某2和袁某,负责监管闵行门店的业务;A公司的财务是王某,公司还有二、三十个业务员;A公司就是经营P2P业务,为浙江B有限公司融资,由B公司提供项目,寻找投资人进行投资,投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十五个月,按照投资时间不同年化收益在10-16%不等,投资时间越长收益率越高;投资人先和A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然后与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POS机关联的也是公司账户,如果转账就是转到B公司账号为15000056214872的平安银行账户;其在“福严文化苑景区”项目投资了500万元左右,“祇园寺”项目投资了2,000万元左右,XX乡市紫龙宾馆投资了470万元,新疆无人机项目投资了100余万元,西安的票据业务投资了100余万元,上述项目都已经停工或亏损,钱都拿不回来了;“祇园寺”工程包括展厅、宣传片、地藏宫的主体工程及装修,还有一些隐形费用,共计投资了2,000万元,有些是从平安银行账户转账的,有些是自己提现后转给寺庙的,有些是转给工程承包人的,因为工程还没有结束,所以没有盈利;“福严文化苑景区”就是组织活动,自己带客户到景区参观,投了300万元至500万元做景区改造,后期因为投资人报警,项目没法做了,最终没有盈利;票据业务投入的资金100余万元是蔡向朋友借的;新疆无人机项目资金投入的100余万元中,一部分转到蔡自己注册的新疆A公司,一部分转给合作人刘文军,其他用于公司运营、人员成本及蔡自己的日常花销;P2P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没有兑付,金额有1个亿,涉及400人左右。
其当庭供称:A公司由其实际控制,该公司除了集资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公司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借款协议,涉及到的项目有福某、祇园寺,A公司从事P2P生意并非由其起意;为募集资金做见证人、盖章的事情,祇园寺是同意的,公司宣传资料、相关借款合同与公司实际投资严重不符的情况,其不清楚,也未具体审核,其对公司业绩没有具体掌控能力;A公司集资所得1亿余元,用于投资2,000余万元,其余用于公司运作,如业务员工资,公司内部各种费用;A公司非法集资事实存在,但其自身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蔡国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被告人蔡国光不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蔡国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3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2023年1月8日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向定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1.8……【法院通告】被告人向定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我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可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观看;确需现场旁听庭审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做好防护措施,于庭审当日15时00分到本院第一大法庭旁听
2023年1月8日
姜玉华(山东省滨州市裕华实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一案 2023.1.6……【法院通告】为确保集资参与人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请集资参与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3-5名代表人,并将推选结果于期满前及时告知本院;期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本院将依法指定代表人;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本院将视案件情况决定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2023年1月8日
湖南益阳市资阳区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2023.1.6……【资金清退】启动第三轮资金清退。
清退比例:根据《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和目前案件追缴资金情况,本次资金清退比例为5%,即按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的5%(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发放清退资金。
清退时间:2023年1月9日——1月13日,完成第三轮清退资金发放。
清退方式:长沙银行益阳分行资阳支行打卡发放;资金发放后,银行会通过资金清退对象预留的手机短信进行提示。
2023年1月8日
浙江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7……【警方通告】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局已立案侦查。为全面搜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广大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请各位集资参与人进行报案登记
登记范围自2003年4月至2022年11月,持有与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借据等有效凭证的集资参与人。原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以及与台州东方大酒店、神仙居农业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有债务纠纷的供应商和个人不在此次登记受理范围。
登记时间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2月7日工作日 (节假日除外)
2023年1月8日
河南焦作市温县李建军、张国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2.29……【检察院通告】李建军、张国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审查终结后,已经移送温县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2老人50多岁时开了家医药公司,经营靠四处借债,没等到发达,资金链先断了,2019年上半年被一大波债主告上民事法庭,2022年年末又被送上刑事法庭)
2023年1月7日
密码保护:贵州安顺市“10·15”专案 2023.1.6……【警方通告】近日,安顺市公安局“10·15”专案组破获张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邱某、帅某等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部分投资参与人仍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
一、凡是在“安顺市西秀区佳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处投资的参与人,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银行流水、投资凭证(《借条》《资金占用协议》等)资料,到安顺市公安局“10·15”专案组报案登记,凡未在规定时间报案登记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公司实名股东、隐名股东、合伙人、经理、主管、业务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安顺市公安局“10·15”专案组说明情况,并将自己在上述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退缴至公安机关。
2023年1月7日
武汉民创集团海汇通集资诈骗案 2023.1.6……【自媒体】武汉中院陈法官于2023年1月3日致电“民创集团海汇通集资诈骗案”被害人张义亭代表。
陈法官告诉张义亭代表,2022年12月30日武汉民创海汇通集资诈骗案一审已宣判,并邀请张义亭代表近期安排2至3名代表到武汉中院沟通相关案情。
2023年1月7日
冠群驰骋 2023.1.6……【自媒体】还有14天就除夕了,今天有人给邵国旭打通了电话,邵说话有浓重的鼻音不知是不是阳康刚上班,2022年冠群的出借人没有听到任何进展的消息
2023年1月7日
密码保护: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4……【警方通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办的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汇通)和内蒙古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公安机关敦促高新汇通和高新投资的所有业务员、兼职业务员依法主动将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退还至公安机关涉案资金专用帐户,并注明退款人姓名、用途、所涉案件名称,接收退款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将银行回执复印件(复印标注清楚: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并加盖手印)发送至指定邮箱。对于不主动退还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高新汇通和高新投资的所有参与人,未提交报案材料人员需主动提交报案材料(1、报案自述书,详细叙述每一笔投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金额、返利);2、身份证复印件;3、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4、转款、收款银行卡复印件;5、转帐、收款银行流水;6、会议、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7、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从互联网进行报案,逾期未申报者,我局将视为主动放弃报案,望相互转告周知。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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