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
分类:
非法集资
江西思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才、监事:谢寿平) 、万载县青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才、监事:谢寿平、股东:高明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4……【警方通告】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江西思忆食品有限公司、万载县青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已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才、谢某平、高某珍、谢某四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该案的侦查期限即将到期,尚有少部分受损群众未报案登记,请尚未登记人员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另对思忆公司、青叶公司借款金额有异议的受损群众,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本案报案登记及借款金额核对截止到2022年11月15日。
2022年10月24日
密码保护:富勤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4……【警方通告】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持续加大对富勤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侦查,并于2021年1月6日发布敦促投资人报案的通告,截止2022年10月,已对公司负责人耿某在内的5名从业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期,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告知集资参与人前来登记报案,截止目前,仍有部分集资参与人未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再次提醒:请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合同》等与投资有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于2022年11月20日前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经侦大队(张店区东一路22号)进行登记报案,逾期不登记者带来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2022年10月24日
“中红阳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4……【警方通告】2022年09月27日,梅河新区公安局对“中红阳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涉案线索立案侦查,并开展报案登记工作,请梅河新区集资参与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就近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投资合同、协议、银行转账记录、POS机小票等相关材料复印后,签字捺印提供给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逾期不报案的,视为自动放弃报案权利,后果自行承担。
2022年10月24日
上海颐忆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殷志红、李文静、蔡逸青集资诈骗案 2022.10.24……【资金清退】投资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开通运行。线上核对确认期限为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对确认截止日前尽快办理。……附:殷、李、蔡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9.30)……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殷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证券大厦1406室开设颐忆缘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颐忆缘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投资养老健康产业的事实,以40%-400%不等的回报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举办产品介绍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对外销售颐忆缘公司VIP贵宾卡、《委托投资服务协议》等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支付公司日常经营开支。被告人李作为颐忆缘公司财务负责人,明知上述事实,仍负责保管、发放资金,并制发VIP贵宾卡等事项。2017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蔡入职颐忆缘公司并担任票务组负责人,负责管理业务人员、组织宣传,并负责归拢资金、签发VIP贵宾卡等事项。庭审中,被告人殷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模式,其是通过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最终通过公司上市实现还本付息
2022年10月24日
上海芈星电子商务公司顾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4……【资金清退】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沪0112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顾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以下简称“芈星公司”案件],为便于正确统计集资参与人范围和实际损失金额,便于后续发放执行到案款项,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启用“上海法院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平台”,统一线上受理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对、确认。集资参与人范围以线上登记为原则,请相关人员在登记确认截止期限前尽快办理,过期不再受理。线上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10月25日10时起至2022年11月24日10时止。……附:顾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9.12)
2022年10月24日
大连百川金太阳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24……【警方通告】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大连百川金太阳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权益,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之前,请未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核对投资数据的投资者与办案民警联系,尽快制作报案登记材料。过期未到公安机关登记制作登记材料的,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
2022年10月24日
密码保护:弘哲投资、弘哲集团、弘哲财富、弘哲金富等关联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1.2.22……【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滕琍(先后担任弘哲金富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销售总监、副总经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2.22)……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以来,郝丹(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弘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投资)、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金富)等公司,并在南京、宁波等地成立分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转让债权和认购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名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合伙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滕琍先后担任弘哲金富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销售总监、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其本人及管理的业务团队向477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33715707.28元,造成损失133474232.12元。
2022年10月22日
密码保护:弘哲投资、弘哲集团、弘哲财富、弘哲金富等关联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1.2.23……【法院判决书】被告人王维朋、曹阳、胡芳芳、王富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2.23)……被告人王维朋,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阳,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胡芳芳,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总监。被告人王富强,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总监
2022年10月22日
密码保护:弘哲投资、弘哲集团、弘哲财富、弘哲金富等关联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2.7.29……【法院判决书】弘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何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7.29)……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郝丹(在逃)成立弘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投资”),至2019年7月通过实际控制的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金富”)等关联公司作为集资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招揽投资人,并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销售债权类理财产品、有限合伙类基金产品等。2013年9月,被告人何韬入职弘哲投资担任财务总监,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等工作,2016年6月起,兼任统领得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领网络”)财务总监。经审计,被告人何韬任职期间,弘哲金富销售债权类理财产品、有限合伙类基金产品等募集金额人民币60余亿元,未兑付11亿余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何韬在公安机关调查统领网络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时,接闵行区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韬前判服刑期满当日被长宁区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审理期间,被告人何韬在家属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8万余元。
2022年10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萨楚(系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10.21……【法院通告】关于罪犯萨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对其进行宣判,萨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萨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萨楚以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10月21日
←
上一页
1
…
295
296
297
298
299
…
87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