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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海钜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钜稳赢”平台 2023.4.21……【法院通告】福田法院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耿延超、朱建洲、林彬、李雪华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密码保护:杭州萧山石油化工交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参与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3.4.21……【破产案】杭州萧山石油化工交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参与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公示
经管理人了解,萧山石油化工公司持有安徽汇宇公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汇宇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为6380万元,现安徽汇宇公司已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案号为(2023)皖1802破1号),并定于2023年4月21日下午三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又根据管理人调取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0026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2902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2018年12月5日,王志仁、胡春芳(股权转让方、乙方),萧山石油化工公司,安徽汇宇公司(标的公司、丙方),杭州萧山东南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确认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确认:1、东南公司将其对安徽汇宇的债权转让给王志仁,东南公司已不再享有对安徽汇宇公司的任何债权;2、王志仁将其从东南公司处受让取得的对安徽汇宇5268.50万元的债权作价转让给石油化工。因此,管理人已向安徽汇宇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该笔债权仍未待确认债权。为维护萧山石油化工公司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拟代表萧山石油化工公司参与安徽汇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依法就一债会上需表决方案行使表决权,现管理人特就安徽汇宇公司一债会核查情况及需表决方案通报如下
“团贷网” 2023.4.21……【媒体报道】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派生集团)和唐军、张林等4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三木珠宝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鑫琦(深圳)珠宝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深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023.4.21……【法院发布】4月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三木珠宝”莲花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莲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担任深圳市三木珠宝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鑫琦(深圳)珠宝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深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莲花分公司负责人兼任第三门店店长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推荐会、门店宣传、发送宣传单、业务员进村入户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以销售黄金珠宝为名,以高额利息、还本付息的方式,向莲花县不特定公众宣传该公司开展”黄金加工代销售”及”黄金实物投资买卖黄金”业务,并利用总公司设立的APP变相吸收资金。吴某某在任职期间,该公司共向738人非法吸收存款1.1亿余元,造成实际损失1亿余元。吴某某非法获利60万余元。
密码保护:河南省禹州市山峰瓷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4.21……【警方通告】2019年9月26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禹州市山峰瓷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禹州市山峰瓷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在阜阳市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主要犯罪嫌疑人张占锋、李海军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起诉至法院。请目前还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5日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登记备案。
iB链盒、iBox链盒(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 2023.4.21……【媒体报道】4月12日,多名iBox用户反映,他们在海南链盒科技旗下iBox平台购买数字藏品时被诈骗。针对多名用户报案称被链盒科技诈骗,4月13日,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正式受理该案。
密码保护:杭州白朝阳、宫涛、廖林锋、徐露菲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三玺理财”案) 2023.4.21……【资金清退】“三玺理财”案资金清退(二)。
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第二次清退,清退对象北京大众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非法吸收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清退金额为人民币72388.42元。清退时间2023年4月21日。本次清退采取线上清退方式。法院通过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受损集资参与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清退资金。
(大众(北京)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是三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集团公司三玺集团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在上海自贸区,总部位于上海徐家汇CBD)
附:【法院判决书】郭杰、汪丹丹、唐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9.25)
附:【法院判决书】汪丹丹、郭杰、唐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2)
附:【法院判决书】郭杰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12.10)
被告人郭杰,男,山西省,汉族,硕士文化,系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9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0年7月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害人徐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份一天,其在千岛湖镇南山公园遇到三玺公司的人在发传单,了解到该公司的利息比银行高。其遂于2018年6月1日到该公司投了6万元半年期,年化利息8.5%,合同编号是SX0180832;6月6日,其又去投资了5万元一年期,年化利率11.5%,合同编号是SX0180841;7月31日,其又去投了3万元一年期,年化率11%,合同编号是SX0183261。前后三次其总共投了14万元,利息收了2550元,投资及接收利息都是邮政储蓄银行账号。2018年12月份,其第一笔6万元的投资款到期后,其一直未收到三玺公司返还本金,其到上海总部找到郭杰要回1万元本金。
分公司让业务员以在店门口、公园、广场分发印制理财产品的宣传单、向路人推荐理财产品、接受电话咨询、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吸收客户投资。淳安分公司的理财产品都是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有投资期限3个月的“玺富宝”、6个月的“玺运宝”、12个月的“玺来宝”和“玺红包”,客户投资三个月期限的年化收益利息是7.5%(后来降至7%)、投资期限是半年的年华收益利息是8.5%(后面降至8%)、投资期限是一年的年华收益利息是10.5%(后面降至10%)。
密码保护:杭州“聚宝盆”案 2023.4.21……【资金清退】“聚宝盆”案资金清退(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胡峻、周莉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聚宝盆”案)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第二次清退,清退金额为人民币10856780.16元。清退时间2023年4月21日。本次清退采取线上清退方式。法院通过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受损集资参与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清退资金。
附:【法院判决书】周莉萍、胡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3.25)
上诉人周莉萍及其辩护人提出,(1)杭州钰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胡峻提议成立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胡峻,公司既无办公场地,也没有员工,公司公章也一直是胡峻控制使用。周莉萍自始至终不知道“聚宝盆”项目,更没有和胡峻商量过怎么分配利润等事项。(2)本案中被告人胡峻主要负责吸收资金、向投资人支付本息等,周莉萍负责将吸收来的资金进行借贷。在认定其涉案金额时,应当减去胡峻的自有资金、减去未签订“聚宝盆”理财合同的资金后,再确定其参与非吸的金额。(3)本案的损失金额应该从钰易公司成立之日即2017年5月4日后计算。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胡峻打给周莉萍的钱大部分已归还,剩余未归还的金额只有1700万元左右,胡峻并未将投资人的钱全部打给其,一部分钱胡峻用于给投资人回款和胡峻本人个人消费,胡峻购置两辆豪车供自己及前妻使用。本案中投资人的损失主要是胡峻个人原因造成的。在其已经给胡峻转账了大部分涉案资金的情况下,一审认定周莉萍集资金额8000余万元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4)本案中的65名被害人周莉萍都不认识,这些人基本都是胡峻的亲朋好友,集资范围并不大,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这些人和胡峻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偏袒胡峻),并不能够客观反映事实,不应予采纳。(5)周莉萍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两个年幼女儿需要抚养。
杭州“念钱安”平台 2023.4.21……【资金清退】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清退金额为人民币42698942.21元。清退时间2023年4月21日。本次清退采取线上清退方式。法院通过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受损集资参与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清退资金。
密码保护:浙江省宁波市“李培振、邵巧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4.21……【资金清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对李培振、邵巧敏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进行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本院拟于近期对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进行集中清退。请被害人于2023年5月22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款账户确认书邮寄至本院执行局(已向本院现场提交过资料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浙刑申179号 2020-10-23 驳回申诉
刑事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刑终256号 2019-12-31 改判
刑事一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2刑初59号 2019-07-02 判决
刑事二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2刑终554号 2017-11-14 发回重审
刑事一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刑初983号 2017-08-03 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0.10.23)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12.31)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7.2)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11.14)
附:【法院判决书】李培振、邵巧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8.3)
2003年3月,被告人李培振成立宁波朗格世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格世明公司”)且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邵巧敏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德公司”,2005年3月成立)和宁波信达利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利公司”,2006年11月成立)均系朗格世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均由李培振实际经营管理。宁波索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某公司”)、山东莱芜祥和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祥和公司”)均由李培振实际控制。宁波朗格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格昊海公司”)、宁波朗格世明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格世明某饰材料公司”)、宁波奥博兴科汽车隔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兴科公司”)、宁波西曼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公司”)均为朗格世明公司的关联企业,均未实际经营。被告人邵巧敏是宁波舟宿霓虹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宿霓虹公司”,2011年2月成立)、宁波市鄞州区召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召东公司”,2008年6月成立)的法定代表人和宁波市鄞州金邵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邵公司”,2008年6月成立)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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