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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柳某敏等人涉嫌诈骗案 2022.10.24……【警方通告】2022年7月20日,唐县公安局依法对柳某敏等人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我局开展侦查工作以来,大部分被骗人或相关人已上交相关材料,开展登记报案工作,为避免遗漏,曾被柳某敏(男,1954年12月出生,曾在唐县水泥厂任职)、蔡某哲(女,1958年10月出生,曾在唐县水泥厂任职)、付某凤(女,1964年5月出生,务农)等人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金为由被骗的人员,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到唐县公安局205室城关刑警队进行登记。需要携带的登记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银行的转账流水。逾期未到公安机关递交登记材料的后果自行承担
懒投资网贷平台 2022.10.24……【自媒体】距离上次发布内容整过3个月,经过漫长的等待,案件有了一定的进展,原本的预测今年上诉流程走完终审结束,年底可能会分配追缴的资金,草率了,目前能了解到的消息是案件审理完毕,已经终审,懒投资一案刑事部分基本结束,主犯陆续开始服刑。最近收到一份判决书,是懒投资曾经的高管之一郭晨凯
先锋网信集团 2022.10.22……【自媒体】许久未更新,一来没什么讯息,有讯息也懒得相信。二来,忙于奔波养家糊口。近几个月来,网信官微一个个的发出来,从公布集约起诉企业名单,到拒不还款企业名单,再到公布接待途径,似乎一切都在展现着他在努力地处理这件事情。于是乎,心血来潮地我决定作为一个真正的出J人,去听听去看看。连续两天的拨打官微公布的电话,终于在今天拨通,拨通的一瞬间,电话那头是没有声音的,沉默,没有工号播报没有任何声音和开始语,在我询问是WX吗,对面才有了一句是的
密码保护:弘哲投资、弘哲集团、弘哲财富、弘哲金富等关联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1.2.22……【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滕琍(先后担任弘哲金富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销售总监、副总经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2.22)……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以来,郝丹(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弘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投资)、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金富)等公司,并在南京、宁波等地成立分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转让债权和认购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名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合伙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滕琍先后担任弘哲金富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销售总监、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其本人及管理的业务团队向477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33715707.28元,造成损失133474232.12元。
密码保护:弘哲投资、弘哲集团、弘哲财富、弘哲金富等关联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1.2.23……【法院判决书】被告人王维朋、曹阳、胡芳芳、王富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2.23)……被告人王维朋,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阳,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胡芳芳,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总监。被告人王富强,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销售总监
密码保护:弘哲投资、弘哲集团、弘哲财富、弘哲金富等关联平台非法集资案 2022.7.29……【法院判决书】弘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何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7.29)……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郝丹(在逃)成立弘哲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投资”),至2019年7月通过实际控制的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哲金富”)等关联公司作为集资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招揽投资人,并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销售债权类理财产品、有限合伙类基金产品等。2013年9月,被告人何韬入职弘哲投资担任财务总监,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等工作,2016年6月起,兼任统领得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领网络”)财务总监。经审计,被告人何韬任职期间,弘哲金富销售债权类理财产品、有限合伙类基金产品等募集金额人民币60余亿元,未兑付11亿余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何韬在公安机关调查统领网络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时,接闵行区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韬前判服刑期满当日被长宁区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审理期间,被告人何韬在家属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8万余元。
美利车金融车贷平台 2022.10.20……【自媒体】俺家车给拖走了
融金所网贷平台 2022.10.18……【自媒体】融金所案件近期:(1)福田法院10月份未排期融金所案件具体的开庭时间。(2)因工作调离,福田经侦副大队长、融金所专案组负责人肖毅荣前些时已退出“融金所对接小组(work)”。(3)“核心组”一边为融金所案件一审开庭旁听做准备,一边通过当事人、知情人进一步调查取证,再次组织材料依法向相关公权力部门诉求彻查贻害无穷的“9.7事件”背后真像。
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乐弹线上平台” 2022.10.14……【官方发布】当事人: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MCE4M 法定代表人:梁玉仪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47号东面二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2日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业 2022年7月4日,我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福金路47号东南面二楼的广州市乐弹乐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乐弹线上平台”对外销售音乐教学课程,在平台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二级分销”、“团队计酬”模式涉嫌构成传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设立“乐弹线上平台”,通过在“乐弹线上平台”销售音乐培训课程、VIP会员资格、合伙人资格获得收入。普通消费者点击课程页面的“邀请”按钮,或“推广”按钮,即可生成“二维码”分享给好友,并自动成为会员。其它消费者通过扫码进入“乐弹线上平台”,则会自动成为分享人的下级会员,会员通过分享可发展最多两个层级下线,并获得下线消费金额的20%(直推下线)或10%(间接下线)的返利,返利平台内称作“奖学金”,“奖学金”可通过微信或银行卡提取现金。假设会员A分享二维码,扫码加入的会员B则成为会员A的直推下线,会员B再发展会员C,则会员C成为会员A的间接下线。当会员C在平台消费时,会员A会获得消费金额10%的返利、会员B会获得消费金额20%的返利。通过上述经营模式,当事人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构成传销行为。当事人设立的“乐弹线上平台”共发展普通会员11195人,其中有发展它人加入获得“奖学金”的人员79人,累计“奖学金”金额为17494.14元。成功申请“奖学金”提现的有20人,提现总金额为12821.2元。经统计,2020年5月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当事人通过“乐弹线上平台”销售音乐培训课程、VIP会员资格、合伙人资格收入18207.62元,平台外销售合伙人资格收入40000元,合计总收入金额为58207.62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扣除平台成本49800元(当事人2020年购买平台费用39800元,2021年、2022年平台维护费用10000元)后,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违法所得8407.62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萨楚(系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10.21……【法院通告】关于罪犯萨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对其进行宣判,萨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萨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萨楚以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力衰竭、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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