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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上海证大捞财宝案 2023.7.13……【资金清退】证大案件财产处置团队“证大”案公告之二
➤本案开通“被害人信息核对及案款发放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后,尚有部分被害人未登录平台,请相互转告登录事宜并根据平台的引导进行身份信息和受损金额的确认。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登录或者确认相关信息的,如因系外籍身份无法注册的,请尽快通过书面形式向我院执行局申报身份信息、农行账户和受损金额,以便审核后及时发放案款。
2023年7月13日
密码保护:上海证大捞财宝案 2023.7.10……【自媒体】证大出借人代表委员会仇委员今天上午【7月10日】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秦嵘法官电话沟通了,明确了几件事项
2023年7月11日
密码保护:上海“证大”捞财宝案 2023.3.27……【资金清退】“证大”案公告之一。
本院审理的“证大”集资诈骗刑事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信息核对工作量巨大。本院已开通被害人信息核对及案款发放平台。通过平台,全面及时核对被害人身份、案款发放账户和受损金额。
一、部分被害人登录信息核对平台后已提出异议,异议主要包括投资本金金额异议和受损金额异议。现将投资本金金额和受损金额计算方式公布如下:
1、投资本金计算方式:涉案公司累计出借订单金额中实际支付的出借资金。
2、受损金额计算方式:采用全面审计的方式,即投资本金扣除出借过程中的红包、捞财币和积分等抵扣的金额,再减去被害人累计实际收回的金额(包括本金和收益)后,差额部分为正数的金额。
2023年3月27日
证大捞财宝 2023.3.10……【自媒体】案件公告
关于“证大系”案审理…
各名被害人:
我院于2022年12月30日就“证大系”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并上线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因部分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案正处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目前,大部分被害人已登录平台完成信息核对,少部分被害人还未确认;另有部分被害人就投资金额、未兑付金额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复核工作正依法有序推进。待“证大系”案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将尽快开展第一次发赃工作, 相关信息均会第一时间在平台发布公告。
2023年3月11日
证大捞财宝 2023.3.10……【自媒体】ZD案后续出借人询问。
近期接到好多出借人询问案件后续相关事宜,经过和专案法官多次沟通,今天统一回复大家。
三年多了,大家抱团取暖,终于快熬出头了,团结一致等到赔付款回到农行卡的那一天。
2023年3月10日
上海证大捞财宝、证大大拇指等“证大系”平台戴志康等人集资案 2023.1.8……【自媒体】(2020)沪01刑初100号——证大系案件分解三
2023年1月8日
密码保护:上海证大捞财宝、证大大拇指等“证大系”平台戴志康等人集资案 2023.1.7……【自媒体】(2020)沪01刑初100号——证大系案件分解二
被告人戴志康,男,1964年6月22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被告单位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等“证大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金融刑诉(2020)499号起诉书和沪检一分刑追诉(202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文创公司)、被告人戴志康、戴卫新、郁耀、张艳华、陆卫丰、顾文俊、徐生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和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和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部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 1.本案应认定各名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2.各名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推脱罪责,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各名被告人从严惩处,并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戴志康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戴经营“证大系”企业的初衷系为了发展普惠金融,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放贷业务,并未挥霍、随意使用资金,不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2.“证大系”企业已经对90%以上的借款资金和出借人完成兑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欺诈行为,应认定戴志康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戴卫新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证大系”企业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为发放贷款,利润来源于放贷业务服务费,对募集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证大系”企业的资金去向正常合理,不存在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抽逃、转移资金的情形。3.如果本案的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证大系”企业完全具有兑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综上,应认定戴卫新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郁耀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逾期债权再包装的募集方式由郁提议。2.结合郁耀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应认定其为集资诈骗罪的从犯。建议法庭综合考虑郁耀具有的自首、积极退赔表现,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艳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仅负责放贷审核工作,不参与本案的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仅根据职务层级推定其知晓本案事实。2. 张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参与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虚假凑标、虚假宣传的诈骗行为。3.张负责的放贷业务是非法集资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即使认定对本案非法集资起到了帮助作用,也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
2016年4月起,为应对“证大系”企业债权逾期还款率攀升造成的无足量资金放贷、无法生成足量债权、无法包装足量理财产品、无法募集足量资金的恶性循环,戴志康经由被告人戴卫新汇报后,决定采用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即将已经垫付原出借人本息的逾期债权虚构为新债权,包装成全新的理财产品对外发售并向出借人隐瞒)、虚假凑标(即当募资端与放贷端产品期限错配造成部分债权闲置时,“证大系”企业操控员工个人的“超级理财人”账户,动用公司资金购买或转让理财产品以加快标的流转、增加集资量)等手段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被告人戴志康的供述证明:戴卫新会定期向他汇报线上、线下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兑付情况,并多次向他反映兑付资金短缺问题。他知道戴卫新肯定会将逾期债权作为标的再包装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否则公司无法兑付出借人本息。公司使用逾期债权反复融资、借新还旧的行为,对出借人来说具有欺骗性质,这种饮鸩止渴的经营方式只会让公司经营成本越来越高,资金窟窿越来越大。
被告人戴卫新的供述证明: 2016年初,“证大系”企业因资金短缺无法形成新的债权,同时面临兑付巨额投资人本息的困境。经郁耀提议,他向戴志康汇报了将逾期债权作为底层资产重新包装成理财产品并对外募集资金的解决途径,戴志康同意了。2016年4月左右,他让陆卫丰把彻底逾期债权重新导入外债系统用于增加新债权,并与耿海兵对陆卫丰提供的彻底逾期债权数据进行多次修改,重新设置了期限、债权来源与贷款产品名称。2018年下半年,公司系统具备了直接将逾期债权自动生成新债权的功能。修改逾期债权数据对出借人来说具有欺骗性,会导致新接盘的出借人无法兑付。通过该方式募集的资金主要用来归还已到期的投资人本息。
2023年1月7日
上海证大捞财宝、证大大拇指等“证大系”戴志康等人集资案 2023.1.6……【自媒体】经审计,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证大系”企业累计向 35 万余名出借人销售线上、线下理财产品共计 596.66亿余元。至案发造成 2.65 万余名出借人未兑付本金共计 75.21 亿余元。其中,2011年11月至2016年4月14日,“证大系”企业非法募集资金 179.60 亿余元,未兑付本金 1.54 亿余元;2016年4月15日至案发,非法募集资金 417.06 亿余元,未兑付本金 73.66 亿余元。前述所募资金主要被用于放贷、兑付出借人资金、支付运营费用等。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本院认为,除被告人张艳华外,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及其余被告人均构成自首。
理由是:1.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被告人戴志康均系自首。其一,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戴志康系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对涉案公司的运营模式、非法集资事实、资金去向等均作出如实供述,其在庭审中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其二,戴志康作为证大文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单位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单位构成自首。
被告人戴志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38年8月28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被告人戴卫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35年8月24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被告人张艳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8月28 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2023年1月6日
上海证大捞财宝、证大大拇指等“证大系”集资案 2022.12.30……【自媒体】各委托人,今天上午9:30上海一中院就证大案件再次开庭,主要是当庭宣判了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各被告人判决的情况代理人简要概括如下:各被告人均是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列明的是合并执行的刑期,罚金等,具体为:
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罚金1亿元;
戴志康,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2550万元;
戴卫新,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1000万元;
郁 耀,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800万元;
张艳华,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540万元;
陆卫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50万元;
顾文俊,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50万元;
徐生宽,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50万元;
对于在案扣押、冻结的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股权等拍卖或者变卖后按照笔录发还各被害人,追缴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所得応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以上是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记录整理的,由于线上效果以及当庭记录速度等原因可能会有偏差,具体书面判决书为准
2022年12月30日
上海证大捞财宝、证大大拇指等“证大系”集资案 2022.12.30……【资金清退】关于“证大系”案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使用的相关说明。
请该案被害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登记平台上线时间:2022年12月30日14:00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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