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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融网 2020.3.30……融融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申建国、刘公宪、郭丽军、朱志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核实有关证据,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申建国的上诉理由为:其不参与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只是在公司还款困难后按照申建忠的要求出面安抚投资人,其作用较小。上诉人刘公宪的上诉理由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听命于申建忠,并未占有大额非法所得,不应由其承担退赔责任
2020年4月22日
融融网 2019.12.31……融融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至2014年间,北京安泰信邦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申建忠(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申建国、刘公宪、郭丽军、朱志辉,通过“融融网”,以项目借款为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及高额返利,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八千余万元……被告人申建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公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0年4月22日
融融网 2018.11.29……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刘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
2020年4月22日